掇刀區民政局

(二)負責民政行政審批事項的申報、審核、審批工作。 (五)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城鄉社會救助一體化工作。 (十一)負責有關民政、扶貧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來信來訪。

機構簡介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掇刀區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荊辦文﹝2010﹞18號)和區委、區政府《關於印發<掇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掇發﹝2010﹞7號)精神,設立掇刀區民政局,為區人民政府主管全區有關社會事務的工作部門。區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設在區民政局,對外掛牌。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調出殘聯工作職責。
(三)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責移交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職責移交給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六)加強城鄉社區建設。
(七)加強養老服務社會化體系建設。
(八)加強扶貧開發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動全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民政行政審批事項的申報、審核、審批工作。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及監督工作;負責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違法設立的社團組織。
(三)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的落實,承擔追認革命烈士審核上報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審核上報革命傷殘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殘等級的評定、調整;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義務兵優待金的管理髮放工作。
(四)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研究提出抗災救災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災款物,承擔國內外對區級政府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檢查和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指導災區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五)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城鄉社會救助一體化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臨時救助、大病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六)擬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規劃,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劃規劃。負責全區村、鎮(街道)行政區域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工作。貫徹地名管理法規,制定本區地名管理規劃和計畫。承辦本區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
(八)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核批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進程;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九)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工作。協助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救助工作。 負責新辦、變更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申報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企業的規範化管理,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
(十)貫徹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擬定全區扶貧開發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十一)負責有關民政、扶貧業務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來信來訪。
(十二)負責民政、扶貧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和扶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監督檢查各地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科)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綜合性檔案;承辦全局性會議的會務工作;負責民政法規政策研究、法制宣傳教育、有關民政業務的行政複議、應訴及行政處罰條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局黨組的日常事務工作,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政治思想工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法制建設;負責督查人民來信、來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局政務信息公開、公文處理、公文印製、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和安全保衛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人事科)
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全區民政事業經費、直屬單位事業經費、局機關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下級民政部門和局屬二級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局機關人員的調配、考核、獎懲、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工青婦及計畫生育工作。
(三)優撫科(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地方性優待撫恤規章制度,落實優撫對象的各項優待政策;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承辦褒揚革命烈士的申報、審核工作;負責烈士家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撫恤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病故撫恤;負責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傷殘評定的審核工作;承擔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救災科 (扶貧科)
負責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組織協調救災工作;負責查災、核災、報災,掌握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接收國內外捐贈;管理、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組織和指導慈善工作。擬定全區扶貧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整村推進、產業扶貧等重點工作的實施和檢查驗收;負責扶貧政策與農村低保制度的銜接工作;組織動員全區開展扶貧濟困活動。
(五)社會福利與社會事務科
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有關規範性檔案,提出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規劃設定,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申報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監督、協調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及權益保障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收養、殯葬管理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的政策規定;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管理;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指導和推動養老保障和為老年人服務工作。
(六)基層政權科 (區劃地名科)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負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指導推廣村民自治活動,組織實施上級部門關於基層政權、村委會、居委會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檢查執行情況;研究本區行政區劃布局,承辦鎮(街道)、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村行政界線變更的審批及鎮(街道)行政界線變更的討論上報工作;配合省市搞好區際界線勘定;調查處理邊界爭議;負責地名管理工作,承辦本區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地方標誌牌的設定與管理;檢查、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

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名,機關事業編制為4名。其中:局長1名(兼任扶貧辦主任),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扶貧辦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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