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訴答疑制度

捕訴答疑制度

捕訴答疑制度是指檢察機關針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對依法立案的刑事案件涉及批捕和起訴環節的法律適用、執法行為等方面提出的疑問,經過一定的程式,以召開釋理溝通會的方式,確定相關人員進行答疑、解釋、說理的制度。

推行

2009年7月8日太原市人民檢察院 “捕訴答疑”制度開始試行,這在內蒙古自治區山西省尚屬首家。今後,凡對檢察機關做出的逮捕與不逮捕、起訴與不起訴、抗訴與不抗訴等決定產生疑惑的,均可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案件承辦人、部門負責人或分管檢察長給予具體的答疑、講法和解釋。

方式

案件當事人及近親屬、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均可採用口頭或書面兩種形式,提出“捕訴答疑”申請。對檢察機關做出的逮捕與不逮捕、起訴與不起訴、抗訴與不抗訴存在疑問的;對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環節法定程式、法律適用問題、辦案人員執法行為存在

捕訴答疑制度 捕訴答疑制度

疑問的,均在答疑事項的範圍內。
控申部門接待人在接到申請人申請後,會在兩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對於不予受理的案件,會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所受理申請,太原市檢察院將採取每月召開兩次釋法答疑會的形式向申請人作出答疑。同時,釋法答疑會還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並邀請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等參加。

推行作用

一方面,有些民眾由於對法律不了解,對辦案程式不清楚,在無法獲得正規幫助的情況下,容易對辦案人員產生不信任、對法律產生不信任;

另一方面,個別檢察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民眾意識和服務意識、服務水平不高,對有關訴求冷漠推諉,影響了民眾對檢察機關的信任度;加之有些長期纏訟的人藉機搬弄是非,使矛盾擴大。這些都是導致檢察機關公信力降低的原因。

建立制度,就是要使民眾能夠通過公開的制度、公開的程式來獲得有效的幫助。

工作辦法

通過召開答疑釋理溝通會的形式進行,由控告申訴檢察處具體辦理。符合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捕訴答疑範圍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對於案件的程式、法律適用、辦案人員的執法行為等提出疑問的,經向檢察機關預約申請,由檢察機關確定是否受理及召開溝通會的時間(初步確定每月月中、月底各召開一次)。具體的答疑釋理工作由案件流轉環節的案件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分管檢察長負責,根據情況可以邀請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諮詢委員等人員參加。社會關注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等,還可以邀請新聞單位參加。

效果

建立捕訴答疑制度是對"檢務公開"的進一步深化和細化,是檢察機關服務於民、取信於民的有力舉措,是對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積極踐行。落實這項制度能夠達到以下效果:

1、更好地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案件的知情權、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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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和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權;

2、及時、規範、高效地解決民眾訴求,最大限度地減少檢察人員對有關訴求推委、拖拉等不負責任的現象,提升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的社會形象,增強檢察機關的社會公信力;

3、促進幹警規範執法行為,進一步加強對辦案過程的動態管理,及時發現並糾正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4、儘量在檢察環節化解社會矛盾,有效地解決民眾因"欲訴無門"而產生的對司法機關不信任、甚至對立,進而引發上訪告狀等問題;

5、通過對具體案例、具體訴求答疑釋理,達到生動的法制宣傳效果。

推行意義

“捕訴答疑”制度的推行,將會更好地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對案件的知情權、表達權和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權。同時,還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檢察人員對有關訴求推諉、拖拉等不負責任的現象。 是對"檢務公開"在內容和方式上的創新,對於進一步加大司法透明度,使檢察機關更直接地接受社會監督,從而更好地發揮檢察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進一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實現檢察辦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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