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杯國家科技成果獎

振興杯國家科技成果獎大賽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振興杯國家科技成果獎(以下簡稱大賽),是一項面向全國科技工作者(學生、職工、教師等)開展的綜合性科技創新成果展示與交流活動。
第二條大賽的宗旨是:激發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科學興趣和想像力,培養其科學思維、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科技創新活動的廣泛開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不斷提升;發現和培養一批具有創新精神的科技創新人才。
第三條大賽全國舉行。
第四條大賽的基本方式:根據每年競賽規則,申報相關項目參賽;聘請專家評定出優秀項目,給予獎勵;組織優秀項目的展示和交流活動。
第二章基本內容
第五條大賽每年舉辦一屆。全國大賽終評活動每年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等地輪流舉辦。
第六條終評活動期間開展一系列科學主題交流和體驗活動。
第七條大賽獎項分為:主辦單位和組委會設立的大賽獎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大賽的主辦單位是中國科技產業化促進會,中國科技成果管理研究會,負責審定大賽章程,指導和推動全國各級競賽活動的組織實施,對大賽獲獎者進行聯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每屆大賽設立組織委員會,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推薦的人選組成。組織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中國科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機構,負責具體推動大賽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大賽的承辦單位包括中國科協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機構、舉辦地省級科協等機構,職責是:制定當屆大賽組織實施工作方案並組建相關工作團隊;推動各項籌備工作的具體落實,共同提供經費等支撐保障;全面負責大賽的組織協調、賽事服務、後勤保障等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四章申報和評審
第十一條凡在競賽申報時為相關科技工作者均可參賽。
第十二條大賽設立評審委員會,由國內外科研和教育領域的專家組成,負責制定評審辦法,對評審日程和評審標準等做出規定,並按照競賽規則和評審辦法獨立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大賽設立評審監督委員會,由專家和主辦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制定評審紀律,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影響、干擾評審工作。
第十四條大賽評審分為初評和終評。獲獎名單於終評活動結束後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公示期內,對獲獎名單有異議,可向組委會進行實名投訴。投訴者須提供相關證據,組委會對投訴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五條各主辦單位安排專人作為大賽聯絡員,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及時將重要事項報告本單位相關部門和領導並協調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組委會秘書處負責推動大賽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啟動階段:徵求主辦單位相關業務司局的意見後,由中國科協辦公廳印發競賽啟動通知,啟動競賽活動。
申報階段:接收和審查各地推薦的申報項目,組織專家進行初評,遴選入圍終評的項目。
終評階段:協調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組織實施大賽終評活動,協調各省級機構組織本省入圍終評的學生和輔導員參加終評活動。
日常管理:根據需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組織修訂當屆競賽規則;籌集競賽活動經費;組織管理專項獎;開展與競賽相關的培訓、宣傳推廣和處理投訴;根據需要對各省大賽開展調研和評估;提出下一屆大賽終評活動舉辦地的建議。
第十七條省級組織機構負責本省大賽的組織管理。省級大賽應結合本省實際組織項目評審及展示交流活動,評選結果應進行公示;省級大賽的活動方案、評審辦法、評審會名單和總結應報全國大賽組委會秘書處;省級組織機構應按全國大賽組委會要求,協助核實調查有關本省參賽項目的投訴,並及時據實報告調查結果。
第十八條各省有組織本省學生和輔導員參加全國大賽的權利,也有承辦全國大賽的義務。
附則
第十九條參賽者向主辦單位提交作品即表示其自願按照本章程規定參加大賽的活動,其所有的參賽行為都受本章程的約束。
第二十條參賽者申報的項目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名譽權或其他任何合法權益。大賽主辦單位有權對參賽項目進行作品彙編的出版、發行以及其他公益科普活動使用。
第二十一條對於參賽者未在參賽前申請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保護而造成損害,因參加大賽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侵犯第三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因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的原因影響到大賽的舉辦,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中國科協負責解釋,於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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