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撥民族關係行為

挑撥民族關係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破壞民族團結,引發破壞社會安定的事件的行為。

挑撥民族關係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破壞民族團結,引發破壞社會安定的事件的行為。本行為的構成:

1.本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公務員。

2.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具有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安定。

3.本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團結和睦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以及社會安定。

4.本行為在客觀表現為:第一,利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民族工作中的失誤,或者不同民族民眾之間發生的日常糾紛,或者公民有關不當的違反民族政策的行為等進行誇大、挑撥、煽動。第二,挑撥所針對的是漢族與少數民族、少數民族與少數民族之間的平等、團結、互利互助,誰也離不開誰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第三,製造械鬥衝突、請願鬧事、非法示威遊行、衝擊國家機關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等影響社會安定和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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