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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納稅怎么辦?
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納稅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最多以5天為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並從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如果納稅人有特殊困難(指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納稅人當期的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不能按期繳納稅款,應當在規定的繳納期限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延期納稅,並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經過當地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並免納滯納金,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餘額和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稅務機關應當從收到納稅人提交的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天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關稅的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過海關總署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納稅人逾期繳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海關除了追繳應納稅款以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保險行銷佣金按次還是按期納稅
問:我是某新辦保險公司的財務人員,保險行銷佣金繳納營業稅是按次還是按期進行納稅申報?
答:關於保險企業行銷人員取得佣金納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徵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第2條“對非雇員的稅務處理”規定: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佣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採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人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徵收營業稅。
對於納稅期限如何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因為通常情況下保險行銷人員佣金都是按月結算的,也就是說行銷佣金可以按照固定期限納稅,而不按次繳納營業稅,這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行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規定的“保險企業行銷員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相符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按期納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條文解釋]
一、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修改前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的。同修改前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相比,本條將批准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機關,由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關於納稅的期限的規定,按期納稅
稅法中關於納稅的期限的規定,包括三個層次的含義:第一,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即納稅人發生應納稅的行為,應當承擔應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這是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納稅款的基礎。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第二,納稅期限,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限。納稅期限有按期納稅和按次納稅兩種計算方式。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第三,稅款繳納的期限,即納稅計算期滿後,納稅人保繳稅款的法定期限。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乾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上述期限的規定,按期納稅。
三、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經批准,可以延期納稅。納稅人應該按期納稅,這是稅收征管的一條基本原則。但是,現實生活複雜多變,如果發生了納稅人所不能控制的意外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納稅人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期納稅。這寸要求納稅人必須按期納稅,對於納稅人來說無疑是太苛刻了’。因此,本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裡講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納稅人無法控制的原因或不能歸責於納稅人的原因造成的困難,具體情況由有批准權的稅務機關判斷決定。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說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條文解釋]
一、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修改前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的。同修改前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相比,本條將滯納金的比例由千分之二下凋到萬分之五。
二、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劉;卜按規定而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或逾期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應納滯納金的計算公式是:應納滯納金=滯納稅款X滯納天數X萬分之五。滯納金的計算,是從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如果是經批准延期納稅的,是從延期期限屆滿次日起到稅款繳納入庫之日止。某納稅人應繳稅款一萬元,繳納稅款的期限是2000年5月1日,但其稅款直到6月1日才繳納入庫,滯納天數是31:天,加收的滯納金是155元(10000X31X0.0005二155);如果其因有特殊困難,經稅務機關批准,限其不能超過5月21日繳納稅款,而其仍在6月1日才繳納入庫,那么滯納天數是11天,加收的滯納金是55元(10000X11X0.00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