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指定用途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並指定財產用途,受託人基於委託人意願管理信託財產。在我國現行法制條件下,受託人一般為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特點
1.受託人遵照委託人意願,被動管理信託財產。2.信託存續期間的收益歸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收取少量的管理費用。
3.受託人對財產損失不承擔責任,除非受託人違背信託約定。
業務種類
根據信託財產用途的不同,可將指定用途信託分為股權代持、委託貸款等業務品種。股權代持
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受讓某公司股權,並以委託人的意願,執行股東權益。期間的淨資產增值、分紅等投資收益歸委託人,受託人只按約定收取一定的信託報酬。此類業務充分發揮了信託的制度優勢,具有一定的市場空間。但是,在具體操作中,如果該股權收購不符合相關政策,信託公司將面臨巨大的政策風險。如MBO中的股權代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