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業務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系指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予受託人時,對其營運範圍加以指定。目前的業務種類包括:
(1) 逐筆指示運用範圍: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由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之運用逐筆給予指示,委託人並按照契約給付信託手續費或其它相關費用。
(2) 指定國外基金經理機構代為運用:委託人與信託機構簽定信託契約,並指定將資金之運用委由特定之國外資金經理機構辦理,而受託人通常都會事先與國外經理公司及保管機構簽約。委託人應負擔國內信託手續費及國外資金經理及保管費用。
(3) 指定代為投資國內外基金學堂業務: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委請受託人(信託機構)代為投資國內或國外基金學堂,委託人應負擔基金的申購、贖回等各項費用及支付受託 人信託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