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啃老權

拒絕啃老權

拒絕啃老權,是法律賦予老年人對“啃老”行為的拒絕權。在啃老逐漸成為一個社會普遍現象的背景下,多地相繼立法“禁啃老”,但將道德上升為法律,卻難免一廂情願。既然“啃老”現象的背後有著深層次的社會乃至經濟因素,僅僅是頭痛醫頭的訴諸法律來一針見血,即便不算是完全不得要領,恐怕也有“亂投醫”之嫌。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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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現實中,成年子女“啃老”,並不都是因為這一代年輕人缺乏尊老敬老、體恤父母的傳統美德,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現實生活處境下的無奈選擇,但也不能排除少數年輕人確實因好逸惡勞而惡意“啃老”。因此,一些地方逐步推出有關防止“啃老”行為的法律法規,從法律角度賦予老人拒絕“啃老”的權利。“啃老”現象無疑是一個普遍的存在。地方立法者能夠注意到這樣的社會現實,在法律條款中明確寫入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並對違背老人意願的消極、惡意“啃老”制定罰則,顯然是一個順應時勢變化的必要補充。
從“常回家看看”入法,到“有權拒絕‘啃老’”,就老年人權益保障立法而言,無疑善莫大焉。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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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就《江蘇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與一審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對“啃老”的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物業或者其他理由,騙取、剋扣或者強行索取老年人的財物”。

2014年6月,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布《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指出,“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因為這些條款,徵求意見稿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特別是禁止“啃老”條款更是引起社會熱議。

2015年9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賦予老年人對“啃老”行為的拒絕權,明確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修訂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根據這一精神,修訂草案除了賦予老年人對“啃老”行為的拒絕權,還突出家庭成員對老年人的精神關愛,強化家庭養老支持政策和對家庭贍養的社會監督,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爭議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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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啃老立法此舉卻遭致了很多非議,有人以不能將家庭道德法律化斥責,有人則認為年輕人“啃老”不是年輕人的錯而是社會的錯,諸如此類,簡直是對當初“常回家看看”入法時相關爭議的一種複製。這其實是人們對於“有權”二字的過度闡釋。試問,站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立法角度,老年人難道沒權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嗎?老年人難道沒權拒絕子女“啃老”嗎?

老人有權拒絕“啃老”與立法全面禁止“啃老”,顯然不是一回事。後者意味著“啃老”即犯法,而前者只是意味著老年人對於子女“啃老”擁有自主權和決定權。與“有權”相對的是“無權”;而在“有權”的範疇里,既包含拒絕否定當然也包含理解支持。換言之,這一法律條款,所要禁止的只是那種違背老人意願的消極、惡意的“啃老”現象。

在所有的“啃老”家庭中,存在兩種可能:有些是老年人心甘情願甚至主動付出的,而有些則是老年人根本不願意卻又無可奈何的。曾有媒體報導,北京一位父親起訴欲趕“啃老”女兒出門,但是未獲法院支持。只要我們承認,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那種讓老年人陷入困境的惡意“啃老”現象,那么立法對於此類老年人利益進行保護,就是必要而且恰當的。

有一種觀念認為,年輕人“啃老”天經地義,父母的終身職責就是給自己打工,父母生了自己就有義務供養。正是在這樣的觀念下,消極、惡意“啃老”現象頻出,而老年人對此無計可施,告到法院也基本不獲支持,這又變相支持了惡意“啃老”。早日將老年人有權拒絕“啃老”納入法律,並明確相關的法律責任,既是對老年人權益的重要保護,也是對年輕人家庭責任感缺失的糾偏和挽救。

老年人有權拒絕子女“啃老”,說到底只是一個常識;當常識寫入法律,本不該引發那么多質疑。假如說生活不幸傷害了你,請不要因此去傷害你的父母;假如說你迫於無奈要“啃老”,請記得心懷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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