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是指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戰場上的友鄰關係。我軍是高度集中統一的武裝集團,各部隊在戰場上雖然所執行的任務有所不同,但根本目標是一致的,應該在上級的統一指揮下,團結協作,積極配合,密切協同,互相支援,共同完成作戰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鬥概則》第10條明確要求各參戰部隊要“在統一的意圖和計畫下,按目的(任務)、時間、地點協調一致地行動和相互支援”,“進攻時,各部隊應主動配合發展順利且有決定意義方向上的部隊行為;防禦時,各部隊應給主要防禦方向和處境困難的部隊以積極支援”,“應充分發揮戰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上級總的意圖下,獨立自主地完成任務,並主動地配合和支援友鄰的戰鬥”。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的行為不顧大局,使友鄰部隊遭受不應有的損失,破壞了我軍在戰場上的友鄰關係,妨礙實現上級總的作戰意圖,將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的行為只能發生在戰場上,即敵我雙方進行作戰活動的區域,包括陸域、海域和空域。友鄰部隊是指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而相鄰的沒有隸屬關係的部隊及其分隊。處境危急是指被敵人包圍、追擊或者陣地將被攻陷等緊急情況。請求救援是處境危急的部隊為尋求外界援助而發出的各種信息。這種求援信息既可以是發給特定的對象的,也可以是發給不特定的對象的,如艦艇或者飛機在海上遇險時所發出的海上遇險求救信號。行為人在戰場上一旦收到友鄰部隊的求援信息,如果能夠救援,就產生了救援的義務。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其含義是指根據當時自己部隊及其分隊所處的環境、作戰能力及所擔負的任務,完全有條件救援,卻沒有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如陣地失陷,進攻受挫,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用物資嚴重毀損等。如果雖發現友鄰部隊處境有危險,但友鄰部隊沒有請求救援,行為人此時沒有及時組織救援的,不能認為是能救援而不救援。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是指在部隊中對作戰、訓練、施工、搶險、救災等活動及日常行政管理實施組織領導的人員。在本罪中指揮人員則是對作戰負有決策職責的領導成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其動機,有的是貪生怕死,有的是為了保存自己的實力,還有的是對上級不滿,以違抗命令發泄私憤,也有的是基於狹隘的殺敵復仇心理,不顧全大局、輕舉妄動等。

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九條在戰場上明知友鄰部隊處境危急請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鄰部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指揮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

認定本罪時,要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客觀上都可能因未盡職責而造成嚴重後果。其區別在於前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基於部隊友鄰關係而產生的,而後者所未盡的職責是指揮人員自身職務所要求的。指揮人員對所屬部隊處境危急不積極組織支援構成犯罪的,應以玩忽軍事職守罪論處,對友鄰部隊見危不救構成犯罪的,應以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論處。在主觀方面,前者是故意犯罪,後者是過失犯罪。

處罰

根據《刑法》第429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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