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是指賣人接受出賣人的委託,通過公開叫價或者密封標價的方式,將特定財產出售給出價最高,且超過底價的競買人而進行買賣活動。拍賣應具有三個條件:一是要有兩個以上的競買者;二是買賣中要有價格競爭因素;三是價格競爭在買主中展開。 拍賣的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反映了拍賣的開放性形式及無可比擬的公眾參與性,是最具透明度的買賣方式。平等原則反映了拍賣的平等參與性。公正原則指權利義務設定的合理性。 拍賣有四種: 增價拍賣(英國式拍賣),由賣方決定底價,價格逐漸上升,直至沒有更高的買價出現,出價最高的買者勝市,競爭性強,適合文物,古董和藝術品的拍賣。 減價拍賣(荷蘭式拍賣),指報價由高到低,直到有人應價為止,以首次應價定槌成交。 第一密封價格拍賣,投標人將自己的出價寫下來裝入信封,密封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報價密封寄送或遞送給拍賣人,拍賣人將寄送或遞送時間一一記錄在案,拍賣人在規定時間、地點當眾打開信封、價高者得。 第二密封價格拍賣以第一密封價格拍賣相似,同樣又最高報價者得標,所不同的是以次高價格交易。由1996年經濟學諾貝爾獎獲得者維克瑞在1961年提出,因此又稱為“維克瑞拍賣”。 國有產權轉讓最適合使用“第一密封價格拍賣”,這是因為國有產權轉讓拍賣有其自身特點:首先是拍賣要體現現競價人的獨立的真實估價,避免哄抬或壓低價格,其次是對競買人有特殊要求。借鑑國際上通用的方法,在國有資產的處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資源開採權的轉讓、政府採購中以及大型工程的抬投標中,“第一密封價格拍賣”被廣泛運用。 第一密封價格拍賣的優點很明顯。嚴格的“一級價格密封拍賣標的的價格使價格在競爭中確定,既擺脫了資產評估的“主觀性”,也不存在雙邊談判的“操作暗箱”,價格有足夠的可信度。排除了“內部人”和決策者利用信息優勢和“決策權“影響價格,這削弱了“內部人”控制和“尋租”對國有資本的侵蝕。 第一密封對價格拍賣有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足夠競買者。一級密封價格拍賣要求真實現價的投標人數足夠多,否則,就失去了“競價”的基礎,投標人的出價會低於真實價格。實際情況表明,競價人越多,出價離真實的均衡價格越接近。 (二)拍賣制度的建立。首先包括交易主體—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的確定,以及各自責任和許可權的界定,國有產權轉讓有其特殊性,“所有者虛置”問題導致拍賣中的委託人不明,以及由此引起的層層委託代理問題;國有產權處置過程中,除了價格最大化目標之外,還有職工安置等多重目標,對競買者有特殊要求;國有產權轉讓應該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防止國有資本的流失,因此需要交易的平台,拍賣機構充分履行拍賣人職責。 其次是交易規則的確定,第一密封價格拍賣的核心在於“密封”,即要求所有的投標人都不知道其他投標人的出價。 (三)有效真實的信息發布。其一是因為拍賣三大原則中“公開”是首要原則,國有產權轉讓關乎全民的利益,廣大的公眾有知情權,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其二因為尋找買方的過程中,信息發布廣泛,吸引的競買者越多,拍賣的競價功能就越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同時在一級密封價格拍賣中,投標人的出價嚴格依賴於他對拍賣物的價格判斷。假定投標人對拍賣物擁有完全信息,那么投標人出價將很準確。如果信息不足或者投標人缺少使用信息的能力(信息的不合格使用者),投標人的出價就會不真實,價格發現的功能就會打折。目前產權交易過程中,信息的不對稱,投資者很難得到真實有效的信息,導致交易風險加大,投資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也是許多拍賣流拍的重要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