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國土資源局

(四)施規劃全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規劃末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實施地籍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和指導全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 (十二)搞好本城市勘察測繪,規劃設計院(所)、土地儲備中心、地價評估的行業管理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和城市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土地資源和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和實施土地資源,城市規劃管理的規範和辦法;依法承擔有關行政複議事項。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審核各縣(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小城鎮規劃;編制和實施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指導地質環境工作,根據《規範法》、《拉薩市城市規劃條例》、草擬市建設規劃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負責本城市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報審和實施管理工作。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和規劃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城市規劃執行情況和行政執法情況;負責全市土地開發基金的統籌安排及使用管工作,組織收取地價款及土地使用費;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施規劃全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規劃末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實施地籍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管理和指導全市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
(六)擬訂實施土地實用權出讓、土地出資、轉讓、(租賃)、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公、管理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擬訂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管理辦法,指導農村,牧區非農牧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管理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工作;組織國有土地的招標、拍賣工作,並依法與受讓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規範管理土地交易行為。
(七)指導基測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上報拉薩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全市規劃、土地檔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管理行政執工作,協助環保部門做好地質環境保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九)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等地質環境的檢測、評價和預報工作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格認定。組織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遺蹟。
(十)對國家財政,自治區財政撥給我市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的使用進行管理並監督檢查。
(十一)參與本市內的有關建設項目選址,建設規模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選址意見書,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二)搞好本城市勘察測繪,規劃設計院(所)、土地儲備中心、地價評估的行業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對外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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