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
專指對有夫之婦或有婦之夫犯通姦罪時所施行的懲罰。由於《古蘭經》里沒有關於“拉季姆”的明文規定,故哈瓦利吉派否認這種懲罰的正確性。他們主張對犯有通姦罪的男女,不論其已婚或未婚,一律採用笞刑治罪,理由是《古蘭經》明確規定:“淫婦和姦夫,你們應當各打一百鞭”(24:2)。遜尼派和什葉派則一致確認“拉季姆”的正確性,據稱穆罕默德曾下令對姦夫淫婦施行過這種懲罰,他曾說:“處死任何穆斯林是不合法的,除非犯有三種罪惡之一者,即(1)信教後又叛教。(2)婚後通姦。(3)無故殺人”(《布哈里聖訓實錄》)。因此,執行“拉季姆”這一律例是奉行聖訓。聖門弟子和歷代教法學家都一致主張貫徹執行這一律例。
(馬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