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檔案,依法拆除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範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並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社會不斷的發展,城市必然擴大,就會不斷進行再建設的過程,有必要對原有建築房屋進行拆除、搬遷,達到整體的整齊劃一或對日益緊張的國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拆遷補償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拆建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不得任意更改。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特徵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定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定關係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定是可撤銷的。
(3)協定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定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定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定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定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定都是無效協定。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定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定中發生糾紛,協定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是一種雙務有償協定,協定的當事人依據協定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6)房屋拆遷安置協定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