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損失

抽象損失

第一,與過去的有關立法、解釋相銜接; 第三,有法理依據; 第四,具有社會妥當性。

所謂抽象損失,是指因勞動能力喪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只能抽象評價的未來收入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對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就是採取定型化賠償,設定有固定的賠償標準和期限。
抽象損失採取“定型化賠償”的理由:
第一,與過去的有關立法、解釋相銜接;
第二,已被審判實踐所肯定並被社會普遍接受;
第三,有法理依據;
第四,具有社會妥當性。
定型化賠償的弊端,即可能與受害人的實際生存利益不一致,《解釋》也採取了補救辦法。例如殘疾賠償二十年期滿受害人仍尚生存,且沒有生活來源的,《解釋》規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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