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賣的程式
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式為: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檔案。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厘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抵押物拍賣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發生,拍賣程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賣物所有權提起訴訟,並裁定中止拍賣的。
(2)抵押權人申請中止拍賣的。
(3)抵押人已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向拍賣機構申請中止拍賣的。
抵押物拍賣的價金處分順序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按下列順序處分: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
(4)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