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
Sulfate resistance portland cement
本標準規定了中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高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的定義、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適用於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的生產和檢驗。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
GB 177-85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
GB 749-65 水泥抗硫酸鹽侵蝕試驗方法
GB/T 750-92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 1346-89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
GB 8074-87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 勃氏法。
GB 9774-88 水泥包裝用袋
GB 12573-90 水泥取樣方法
分類
按其抗硫酸鹽侵蝕程度分為中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和高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兩類。
適用範圍
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適用於手硫酸鹽侵蝕的海港、水利、地下、隧涵、引水、道路和橋樑基礎等工程。
定義與代號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4.1 中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
以適當成分的矽酸鹽水泥熟料,加入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具有抵抗中等濃度硫酸根離子侵蝕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中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簡稱中抗硫水泥。代號P·MSR。
4.2 高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
以適當成分的矽酸鹽水泥熟料,加入適量石膏,磨細製成的具有抵抗較高濃度硫酸根離子侵蝕的水硬性膠凝材料,稱為高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簡稱高抗硫水泥。代號P·HSR。
註:天然石膏應符合GB/T 5483-1996中G類或A類,品位等級為三級以上的石膏。
標號
中抗硫酸鹽水泥和高抗硫酸鹽水泥分為425、525兩個標號。
要求
6.1 矽酸三鈣和鋁酸三鈣
水泥中矽酸三鈣(C3S)和鋁酸三鈣(C3A)含量應符合表1規
表1 %(m/m)
分類 | 矽酸三鈣含量(質量分數) | 鋁酸三鈣含量(質量分數) |
中抗硫酸鹽水泥 | ≤55.0 | ≤5.0 |
高抗硫酸鹽水泥 | ≤50.0 | ≤3.0 |
6.2 燒失量
水泥中燒失量不得超過3.O%(m/m)。
6.3 氧化鎂
水泥中氧化鎂含量不得超過5.O%(m/m)。如果水泥經過壓蒸安定性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允許放寬到6.O%(m/m)。
6.4 鹼含量
水泥中鹼含量按Na20+0.658K2O計算值來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鹼水泥時,水泥中的鹼含量不得大於O.60%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6.5 三氧化硫
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過2.5%(m/m)。
6.6 不溶物
水泥中的不溶物不得超過1.50%(m/m)。
6.7 比表面積
水泥比表面積不得小於280m2/kg。
6.8 凝結時間
初凝不得早於45min,終凝不得遲於10h。
6.9 安定性
用沸煮法檢驗,必須合格。
6.10 強度
水泥標號按規定齡期的抗壓強度和抗折強度來劃分,各標號水泥的各齡期強度不得低於表2數值。
表2 Mpa
分類 | 強度等級 | 抗壓強度 | 抗折強度 | ||
3d | 28d | 3d | 28d | ||
中抗硫酸鹽水泥、高抗硫酸鹽水泥 | 32.5 | 10.0 | 32.5 | 2.5 | 6.0 |
42.5 | 15.0 | 42.5 | 3.0 | 6.5 |
試驗方法
7.1 CaO、SiO2、Al2O3、Fe2O3、氧化鎂、燒失量、三氧化硫、鹼和不溶物按GB 176 進行。
7.2 水泥中矽酸三鈣C3S和鋁酸三鈣C3A[%(m/m)]含量按下式計算:
C3S=4.07(CaO-fCaO)-7.60SiO2-6.72Al203-1.43Fe203-2.854SO3
C3A=2.65(Al203-O.64Fe203)
7.3 比表面積按GB 8074 進行。
7.4 凝結時間和安定性按GB 1346 進行。
7.5 壓蒸安定性按GB 750 進行。
7.6 強度按GB 177 進行。
檢驗規則
8.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標號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水泥廠年生產能力規定:
60萬t以上,400 t為一編號
30~60萬t,300 t為一編號
10~30萬t,200 t為一編號
10萬t以下,100 t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 12573進行,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取樣應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
所取樣品按本標準第7章規定的方法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需要對產品進行考核的全部技術要求。
8.2 出廠水泥
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標號,其餘品質指標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
8.3 廢品與不合格品
8.3.1 廢品
凡氧化鎂、初凝時間、安定性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均為廢品。
8.3.2 不合格品
凡C3S、C3A、三氧化硫、比表面積、終凝時間、不溶物和燒失量中的任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和強度低於商品標號規定的指標時,稱為不合格品。水泥包裝標誌中水泥品種、標號、工廠名稱和出廠編號不全的也屬於不合格品。
8.4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內容應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技術要求及試驗結果、屬旋窯或立窯生產。當用戶需要時,水泥廠應在水泥發出日起7d內寄發出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試驗結果。28d強度數值應在水泥發出日起32d內補報。
8.5 交貨與驗收
8.5.1 交貸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採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並在契約或協定中註明。
8.5.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 12573-90 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天,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天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8.5.3 以水泥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或委託賣方)在同編號水泥中抽取試樣,雙方共同簽封后保存三個月。
在三個月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簽封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包裝、標誌、運輸與貯存
9.1 包裝
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袋裝水泥每袋淨重50kg,且不得少於標誌重量的98%;隨機抽取20袋總重量不得少於1000 kg。其他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重量要求,必須符合上述原則規定。
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 9774 規定。
9.2 標誌
水泥袋上應清楚標明:工廠名稱、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品種名稱、代號、標號、包裝年、月、日和編號、"立窯"或"旋窯"兩字。包裝袋兩側應印有水泥名稱和標號。採用黑色印刷。
散裝時應提交與袋裝標誌相同內容的卡片。
9.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標號的水泥應分別貯存,不得混雜。
附錄 A
抗硫酸鹽水泥適用的範圍和抗硫酸鹽濃度
A.1 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主要用於受硫酸鹽侵蝕的海港、水利、地下、隧道、引水、道路和橋樑基礎等工程。
A.2 中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一般用於硫酸根離子濃度不超過2500mg/L的純硫酸鹽的腐蝕。
A.3 高抗硫酸鹽矽酸鹽水泥,一般用於硫酸根離子濃度不超過8000mg/L的純硫酸鹽的腐蝕。
A.4 在實際環境中的抗硫酸鹽侵蝕性能可按GB 749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