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充法的提出
投充法是圈地的後續,由於直隸畿輔地區大量土地被圈占,必須有大量的人力耕作,順治二年(1645年)春,攝政王多爾袞頒布投充法,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役墾,成為近似佃農與歐洲農奴性質的農戶。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產被奪占,只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了旗兵強逼“滿洲威逼投充”的情況。順治二年四月,朝廷發現此情形後上諭:“前聽民人投充旗下為奴者,原為貧民衣食開生路也。……今聞有滿洲威逼投充者。又有愚民惑於土賊奸細分民屠民之言,輒爾輕信,妄行投充者。”並申斥違法的投充、強逼投充。投充造成逃人的問題,於是產生了逃人法。
投充政策造成了社會動亂,以致上諭指出“以致民以不靖”,要求取締違法旗人。康熙帝親政後下詔禁止圈地和投充、裁撤督捕衙門。不過仍存在零星的投充,直到乾隆四年(1739年)再度嚴禁,規定“禁止漢人帶地投充旗下為奴,違者治罪”。
投充法的法規
1645年春,攝政王多爾袞頒布投充法。規定:第一、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役使;第二、被投充的人是奴僕,主人可以買賣他們。投充法造成的結果是:滿洲貴族不管這些漢人是否是貧民,他們只是在需要的時候就去任意逼迫漢人為奴。凡在京城三百里內外,八旗莊頭及奴僕人等,將各州縣村莊漢人逼勒投充,特別是各色工匠務令投充,以致民心不安,唯思逃竄。此舉在各地漢族人民中間引起了巨大的騷動,激化了滿漢兩大民族之間的矛盾。清初為害最烈的當屬圈地、投充法、逃人法這三大弊政。
大清的投充法
清初,通過大規模的戰爭和圈地,所有的八固山(八旗)貴族和普通批頰人(披甲人)階級幾乎都擁有了自己的奴隸,他們獲得奴隸的途徑有四條:
1、通過戰爭俘獲的俘虜。“國初時俘掠遼瀋之民,悉為滿臣奴僕”;“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俘獲人口,照例給賞登城被傷之人”,這些大量的無辜各族人民被強制淪為奴隸,再加上大量的所圈土地,使大清治下的中國幾乎成為一個龐大的奴隸制農莊。
2、買賣人口。入關以前就有人口買賣,入關後,販買人口為奴仍存在。北京就有“人市”,“順承門內大街騾馬市、牛市、羊市又有人市,旗下婦女欲售者從焉”,在大清治下,漢族人民是可以與各種牲口一起自由買賣的.而且買賣人口是清政府法律所許可的,康熙二十二年規定:“旗下官兵,須用奴僕,除直隸各省大小文武官員及駐防將軍、副都統,不準買所屬之民外,其餘仍照舊買人”,所以,文武官員競相“買良民為奴,甚至多買饋送親友”。
3、將罪犯及其家屬沒入為奴。這樣的奴隸也占相當數量,凡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往往家產充公,家屬發給“批頰人”(吳振臣:《甯古塔紀略》)為奴。《大清律》規定:“謀反及大逆”之家屬,“男年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為奴”。所謂為奴,實際上女性被充作軍妓,日夜供批頰人淫樂,反覆輪姦(某些人所謂的融合),男人成為苦力,除去必要的生活保障外,一切產出均被無償地侵占,以供其玩樂.
4、投充的奴隸。大清入關後,宣布“貧民無衣無食”者,準“投入滿洲家為奴”。實際上,女真依靠權勢,強迫大批漢民投充為奴。“距京三百里外,耕種滿洲田地之處,莊頭及奴僕人等,將各州縣莊屯之人,逼勒投充,不願者即以言語恐嚇,威勢迫脅。各色工匠,盡行搜尋,務令投充”。漢人投充之後,身分降為奴隸,生活處境更為艱難.
歷史評價
大清為了在中國獲得最大的利益而不惜開歷史倒車,這樣野蠻黑暗的壓迫激起人民的反抗。已經成為滿隸的眾多漢人不能忍受如此無恥血腥的壓迫,自殺逃亡的現象不斷發生。康熙也不得不自供說:“朕見旗下僕婢,往往輕生,投河自縊,必因家主責治過嚴,難以度日,情極勢迫使然”,“先時,滿洲往往輕斃其家人,朕乃立為差等之罰,今此風則少息矣”。奴隸主殺他的奴隸,只要受“差等之罰”就可以了,而所謂的差等之罰,實際上只不過是增加一些賦役罷了,大多也是走走過場,或者由漢人代為埋單,最後還是由漢人來承擔他們犯下的罪惡,而即使是這樣的懲罰,也不是滿酋良心發現,而僅僅是為了鞏固其統治而已。
由於漢族奴隸的大量逃亡,使大清統治者感到危機,認為奴隸逃亡將首先損害批頰人的利益,批頰人又是大清立國和維護罪惡統治的基礎,於是制訂出逃人法。其具體內容是: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用白話說就是逃跑的奴隸只給予輕量的處罰,而窩藏的人則要毫無迴旋的予以抄滅,甚至株連鄉鄰。以嚴厲懲罰“窩主”為側重點的逃人法不惜株連眾多,引發公憤,也要保障其八固山統治集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