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動詞]

抄襲[動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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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它有三個含義:①繞道襲擊敵人; ②把別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為自己的去發表;③不顧實際,照搬別人的思想、方法、經驗等。 抄襲行為在文學界,是一種嚴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同時也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較難認定的行為。

漢語詞語

基本信息

拼音:chāo xí

注音:ㄔㄠ ㄒㄧˊ

英文:Plagiarism

基本解釋

1.[plagiarize;copy; borrow]∶把別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為自己的去發表。

2.[launch a surprise attack on the enemy by making a detour]∶包抄奔襲。

抄襲頑匪。

3.不顧實際,照搬別人的思想、方法、經驗等。

引證解釋

1、繞道襲擊敵人

元尚仲賢《氣英布》第一折:“只消遣彭越抄襲 楚 軍糧道, 項王 必親擊之。”

清譚嗣同《報貝元徵書》:“每逢抄襲埋伏,要約期會,雖一走卒,能按圖心領其意,不致歧誤。”

2、竊取別人所作文字以為己作。

《西湖佳話·白堤政跡》:“送來這些詩,不是陳腐,就是抄襲,若要新奇,便裝妖作怪,無一首看得上眼。”

《紅樓夢》第八四回:“那些童生都讀過這篇,不能自出心裁,每多抄襲。”

葉聖陶《倪煥之》十四:“自來所謂大家的文章,除掉衛道的門面話,抄襲摹擬而來的虛浮話,還剩些什麼東西?”

3、謂不顧客觀情況,照搬或沿用別人的思想、方法、經驗等。

陶行知《我們對於新學制草案應持之態度》:“建築最忌抄襲;拿別人的圖案來造房屋,斷難滿意。”

胡適《<國學季刊>發刊宣言》:“甚至於有人竟想抄襲基督教的制度來光復孔教。”

4、軍事用語。也作“抄截”,繞到(包抄)敵人的背面或側面進行突擊。

組詞:包抄,奔襲,抄襲頑匪。

與借鑑的區別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抄襲是把別人的文章、作品私自照抄作為自己的去發表;借鑑是與別的人或事相對照,以便取長補短或吸取教訓。區別在於前者是“照樣抄錄”,後者是“參考仿照。

其它含義

音樂著作權

按照行業慣例,每首歌曲里有8小節相同即可視為抄襲。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準備當時創作的母帶或相關的著作證據。典型的例子有周星馳的《國產凌凌漆》高仿007主題曲,《人再囧途之泰囧》中高仿《還珠格格》的出場樂。

但所謂“8小節相同為抄襲”不能作為法律標準,事實上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國際著作權法》、《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還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沒有過“×小節以下相同不算抄襲”的規定。某個作品是否存在抄襲需由法官判斷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也曾有過4小節相似(非相同)即被判抄襲的例子。如韓國作曲家Jin-Young Park案例。

學術論文

1、觀點抄襲:不引用別人的文獻好像觀點是自己的為嚴重抄襲

2、句子抄襲:不重新組織別人的觀點,照抄原話,不加引號,即使加了參考文獻也是抄襲

3、過多引用別人原話:即使加了引號,也算抄襲,比如三句以上

4、句子重新組織,但是整個段落和別人的非常相似

尤其關鍵動詞幾乎一樣,句子結構也一樣,也算抄襲

5、圖原樣copy別人

6、除了整段拷貝,以下處理後仍然屬於剽竊

(1)剷除其中幾句

(2)把句子順序顛倒

(3)增加幾句

(4)只改變一些動詞和少量的詞,但是整體結構一樣

推理作品

在推理文學、影視、漫畫等作品中,同一個詭計、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現。因此通常要界定一個作品是否有抄襲是很困難的(如一個作品抄襲多部作品的拼接式抄襲)。一般來說,一個情節或一個手法相同只能被叫做借典或雷同。以下幾點可以用來判斷是否有抄襲:

1、情節和手法都與另一作品相同。

2、同一個作品中,至少有2個手法與另一作品相同。

研究專著

包括以下六部分:

抄襲糾紛的實證分析

法院對歌曲抄襲的判斷標準

被訴抄襲者的有效抗辯

被訴抄襲者的無效抗辯

抄襲行為導致的不利後果

被訴抄襲者的危機公關

相關法律

對於抄襲(也稱剽竊,為簡略以下均稱抄襲)的認定標準,國家著作權局著作權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關規定。

國家著作權局著作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著作權局的答覆  權司[1999]第6號

某某市著作權局:

收到你局關於認定抄襲行為的函。經研究,答覆如下:

著作權法所稱抄襲、剽竊,是同一概念(為簡略起見,以下統稱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抄襲侵權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第一,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二,有損害的客觀事實存在;第三,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第四,行為人有過錯。由於抄襲物需發表才產生侵權後果,即有損害的客觀事實,所以通常在認定抄襲時都指經發表的抄襲物。因此,更準確的說法應是,抄襲指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從抄襲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動或者基本原封不動地複製他人作品的行為,也有經改頭換面後將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獨創成份竊為己有的行為,前者在著作權執法領域被稱為低級抄襲,後者被稱為高級抄襲。低級抄襲的認定比較容易。高級抄襲需經過認真辨別,甚至需經過專家鑑定後方能認定。在著作權執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級抄襲有:改變作品的類型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將小說改成電影;不改變作品的類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權保護的成分並改變作品的具體表現形式,將他人創作的作品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創作的電視劇本原創的情節、內容,經過改頭換面後當做自己獨立創作的電視劇本。

如上所述,著作權侵權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需具備四個要件,其中,行為人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這一原則也同樣適用於對抄襲侵權的認定,而不論主觀上是否有將他人之作當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對抄襲的認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還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評、是否構成抄襲物的主要或者實質部分為轉移。凡構成上述要件的,均應認為屬於抄襲。

以上意見,供參考。

國家著作權局著作權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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