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建築法》)、施工人(《契約法》)。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契約法》關於契約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契約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契約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准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承包條件

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主體資格除滿足《契約法》關於契約主體資格的要求外,還要滿足《建築法》關於施工契約承包人主體資格的要求。施工契約的承包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准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

責任義務

承包人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 1)、按照契約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契約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採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契約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契約約定的標準。《契約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契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契約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發包人

發包人: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依據《契約法》規定,建設工程契約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契約法》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契約法》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契約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

(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

三、施工承包契約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有負責工地安全,看管進場材料、設備和未交工工程。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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