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履約擔保

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一般保證,包括銀行保函和專業擔保。

一 · 承包人履約擔保是指由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設契約約定義務的擔保,屬於一般保證。
二 · 履約擔保的方式可採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具體方式由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做出規定或者在建設工程契約中約定。承包人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應在契約中約定,契約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工程建設契約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後的30至180天。
三 · 承包人履約擔保方式為銀行和專業保函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函擔保金額一般不低於契約價款的10%,採用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中標的招標項目,保函的擔保金額應不低於契約價款的15%。
(二)在擔保有效期內,因承包人不履行契約而導致其履約保函金額被業主索賠提取後,承包人應在15日內向業主提交同等金額履約保函。否則,業主可重新發包,更換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擔保有效期內未完成契約約定的全部義務的,應在前款規定的時間內延長原保函有效期或向業主提交新的履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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