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書

宋代主管官府按照格式,為官員批寫或填寫有關印紙或付身,稱“批書”。批書印紙有缺漏,或不依條式,須召升朝官兩員作保,並罰降兩月名次注闕。《慶元條法事類》載有命官批書印紙式、殿侍批書印紙式、副尉批書差遣功過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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