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倫斯登記制度

(2)登記採取實質審查主義。 (6)登記人員負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 (7)登記薄採取人的編成主義,並用地籍圖輔助登記薄。

托倫斯登記制度屬於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一種。因澳大利亞人托倫斯創造而得名,也稱澳洲登記制或權狀交付主義,主要特點是初次登記不強制,但土地權利一經登記,今后土地權利發生變更都必須經過登記。登記後頒發權利憑證,登記機關保留正本,副本作為土地權利人擁有土地權利憑證。
採用托倫斯登記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主要有澳大利亞、英國、愛爾蘭、加拿大、美國少數州、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南非、蘇丹等。
托倫斯登記制度有如下特點:(1)登記非強迫性,即不強制一切不動產必須向政府申請登記,登記與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2)登記採取實質審查主義。(3)登記具有公信力。(4)發給土地權狀。(5)地上如設定權利負擔,應為負擔登記。(6)登記人員負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7)登記薄採取人的編成主義,並用地籍圖輔助登記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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