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侖斯登記制

托倫斯登記特點於權利登記制類似。 1登記非強迫性。 3登記具有公信力。


托侖斯登記制 (The torrens System), 也稱澳洲登記制,又稱權狀交付主義(the Land Transfer system)。
此登記制度為托侖斯爵士於1858年在澳洲首創。托倫斯是海關稅務員,後任南澳洲登記長,因熟悉船舶登記法律,由船舶登記的觀念類推構想,創立此種登記制度。托倫斯登記特點於權利登記制類似。採用托倫斯登記方法的國家或地區有澳大利亞、英國、愛爾蘭、加拿大、美國少數州、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南非、蘇丹等。
托倫斯登記制度是以權利人的登記先後編制登記簿,登記機關對登記的申請採取實質性的審查方式,確定權利性質的一種等級制度。凡經登記的,由政府發給地卷,確認產權。托倫斯登記制,初始登記不強制,但經登記後則強制,既不強制一切土地必須申請登記,但任何土地在初始登記之後發生權利轉移或變更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為此,托倫斯登記也是具有公信力的,產權一經登記,國家給與保障,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
托倫斯登記有如下特點:
1登記非強迫性。即不強制一切不動產必須向政府申請登記,登記與否,任有當事人自行決定。
2登記採取實質審查主義。登記人員對於登記申請,有實質審查的許可權,登記原因及證明檔案要詳細審查是否有誤,必須公告時應經過公告程式,而後才能確定登記。
3登記具有公信力。不動產一經登記,即有不可推翻的效力,國家保證其權利,任何人應信賴其登記。
4發給土地權狀。土地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時,登記機關以權力狀態制發土地權狀(地券一式兩份,一份交給申請人收執,作為確權證明;一份存登記機關,以備編成登記簿。
5地上如設定權利負擔,應為負擔登記。已登記土地上如有抵押權等他物權設定時應辦理他物權設定與變更登記。
6登記人員負登記錯誤的損害賠償責任。
7登記簿採取物的編成主義,並用地籍圖輔助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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