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七)監督檢查全旗各級機關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統一管理全旗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二)研究擬訂全旗機構改革的總體方案;研究、擬訂旗直屬機關和旗縣蘇木鄉鎮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旗直屬機關各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以及蘇木鄉鎮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
(三)管理旗直屬機關的職能配置及調整,協調各部門之間,各部門與蘇木鄉鎮之間的職責與事權劃分。
(四)根據盟下達的行政編制總額,研究擬定旗級編制分配使用方案;管理、分配蘇木鄉鎮行政編制總額;負責單列編制及各類專項編制的分配與管理。
(五)負責審核旗和蘇木鄉鎮股級事業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更名、掛牌及領導職數等事宜。
(六)研究擬訂全旗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盟、事業編制總額;按照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審核,審批旗直屬及各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的機構規格,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人員結構(含領導職數)和經費來源。
(七)監督檢查全旗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對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情況,查處違規行為;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八)負責旗直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空編審批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定旗直機關,事業單位以編制為依據的增人計畫及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資。全旗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年度報表統計。
(九)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興安盟事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並組織監督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管理工作。
(十)指導全旗各級機構改革,機構編制管理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旗機構編制委員會和盟機構編制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內設機構

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內設4個職能組
(一)綜合組
協助編辦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和機關黨務、文秘、檔案、保密、信訪、財務、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等工作。
(二)機構編制管理組
研究擬定全旗各級機關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管理的辦法、措施;研究擬訂旗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機構方案及實施意見,審核旗直各部門“三定”方案;負責旗直機關及政法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審核與管理工作;研究擬定蘇木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意見;負責盟里下達的各級各類行政編制,政法編制總額管理和分配;負責股級事業單位機構設立、調整和領導職數的審核;負責旗直及各蘇木鄉鎮股級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人員編制、人員結構(領導職數)、經費來源;負責全旗事業編制總額管理;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證的實施與管理工作:負責旗直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空編審核、審批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擬制旗直機關,事業單位年度增人計畫。
(三)機構編制監察組
監督檢查全旗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機構編制工作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的情況,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工作;負責全旗機構編制統計及機構編制管理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工作。
(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組(對外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研究擬制全旗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旗直及各蘇木鄉鎮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核准(備案)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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