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扎賚特旗人民法院始建於1950年11月。(以下簡稱旗法院)轄區面積11155平方公里,人口40萬人。現有人員編制120個,其中中央政法專項編制97個,事業編制23個。全院設有政工科、紀檢監察室、辦公室、管理科、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三庭、行政審判庭、立案庭、執行局、法警隊、審判監督庭、案件評查辦公室、信訪辦公室等15個內設機構,還有保全沼法庭、巴彥高勒、胡爾勒、巴達爾胡和新林5個基層法庭。全院現有幹警91人。其中法官48人,占幹警總數的53%,漢族41人,占45%;蒙古族47人,占52%;其他少數民族 3人,占3%。
近年來,扎旗法院各項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審判執行工作穩步推進:旗法院每年平均受理各類訴訟案件3000件左右,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兩年案件數量以20%遞增,訴訟案件年結案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執行案件年結案率保持在90%左右。案件質量逐年上升,2008、2009年被評為“全盟法院質效考評優秀單位”,信訪工作2008年自治區政府評為“奧運期間涉訴信訪工作先進集體”,保全沼法庭被評為“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集體”二是隊伍素質全面提升:在2008年、2009年旗委考核中均被評為“隊伍建設先進集體”;13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三是基礎設施建設突飛猛進:千方百計籌集資金,旗法院審判綜合樓2005年開工建設,2006年11月26日竣工並投入使用,總投資500萬元,建築面積2800平方米,至2010年五個基層法庭全部新建了審判辦公用房並達到國家二類法庭標準。
主要職責
扎賚特旗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旗委的領導和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判法律規定由旗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審理由旗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審理由本院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式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的再審案件。
(四)依法行使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執行行政機關申請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案件以及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以及協助外地法院案件執行。
(五)對旗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七)指導人民調解工作。
(八)承辦其他應由旗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政務工作和各部門工作;負責院審判委員會、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室會議決定事項和上級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負責與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督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負責重要檔案、向人大的工作報告、院長講話等文稿的起草;負責文秘、信息綜合、檔案、圖書、保密、機要、督查、新聞宣傳、;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研究審判實踐中法律適用問題。
(二)政工科(紀檢監察室) 主管本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以及教育培訓、組織人事和老乾工作;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和法官考評審員會決定的有關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承辦人民法院系統職稱評審的有關工作;負責法官等級和法警警銜的呈報、評定、晉升、管理及法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本院黨務、青年、婦女、計畫生育等日常工作。協助旗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本院機構編制工作;書記員分類管理等工作;負責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本院黨風廉政建設和監察工作;監督、檢查本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負責法官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檢舉幹警違法違紀問題,查處幹警違法違紀案件;受理監察對象的申訴。
(三)立案庭(書記員管理辦公室)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審查立案或登記立案;對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決、裁定的申訴進行審查,認為可能有錯誤的,裁定再審後轉有關庭處理;負責訴訟費標準的核定和減、免、緩交訴訟費的呈報;處理來信來訪;負責本院審判流程管理;負責書記員管理等工作。
(四)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判一審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刑事案件。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第一審有關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土地使用權轉讓、建築工程承包等契約糾紛案件),農業承包契約案件,自然人之間的契約、侵犯財產權案件;審理與人身權有關的侵權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審理適用特別程式的案件;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破產案件;審判第一審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以及因契約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和交通運輸契約糾紛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除外);指導人民法庭的相關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審有關婚姻家庭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並執行無需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
(九)審判監督庭 進行審判監督, 審判不服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再審案件;
(十)執行局 執行旗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中的財產部分;執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執行應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的案件;執行行政機關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
(十一)司法警察大隊 參與本院執行局和有關審判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本院警務人員、押解人犯、警衛法庭、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傳喚、拘傳、拘留、協助執行死刑;負責本院機關的保衛,維護機關秩序。
(十二)司法行政裝備管理科 負責本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本院國有資產、財產、行政、房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院訴訟費管理、物資裝備(服裝、車輛、警械具、武器、彈藥等)的計畫、採購、管理等工作;負責本院機關庭院綠化。
(十三)信訪辦公室 接待、審閱、登記、受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向信訪人宣傳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向各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並檢查、指導.督促、協調處理;對雖已處理,但上訪人仍不服,且有不服之理由的重要信訪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提出複查處理的意見或建議;及時綜合、分析、研究有關信訪情況和信息。
(十四)案件評查辦公室 負責審理、執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審限跟蹤監督;負責全院司法統計工作;負責審理、執行案件結案的審核、確認等結案管理工作;負責案件質量、效率分析、上報和通報工作;負責案件質量評查。
人民法庭
保全沼人民法庭,依法審理好力保鄉、巴岱工作部、努文木仁工作部、保全沼監獄、烏蘭監獄、烏塔其監獄轄區轄區內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新林人民法庭,依法審理新林鎮、罕達罕工作部、巴彥扎拉嘎工作部轄區內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巴彥高勒人民法庭,依法審理巴彥高勒鎮、二龍山工作部、八一內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胡爾勒人民法庭,依法審理胡爾勒鎮、寶力根花轄區內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巴達爾胡人民法庭,依法審理巴達爾胡鎮、巴彥烏蘭蘇木、阿爾本格勒鎮轄區內的第一審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