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賚特旗機構改革方案

扎賚特旗機構改革方案,機構改革後,扎賚特旗共設定黨政機構37個。黨委機構10個(紀委監委機關1個,工作機關9個),政府工作機構27個。其中,調整最佳化設定黨政機構16個,設定與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黨政機構17個,因地制宜設定黨政機構4個。職能配置總體上與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機構職能基本對應。

職能調整

1、建立健全和最佳化旗委對重大工作的領導體制機制

(1)重新組建旗監察委員會。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將旗監察局職責,以及旗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反腐敗相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旗監察委員會,同旗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不再保留旗監察局。

(2)將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改為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委辦公室。

(3)組建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司法局。

機構改革 機構改革

(4)將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改為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委宣傳部。

(5)組建旗委財經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財經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組建旗委審計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旗審計局。

(7)組建旗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旗教育局。

(8)組建旗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旗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退役軍人事務局。

2、加強旗委職能部門的統一歸口協調管理職能

(1)旗委組織部統一管理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將旗機構編制委員會改為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作為旗委議事協調機構。調整最佳化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領導體制。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承擔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日常工作,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歸口旗委組織部管理。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外保留旗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不再掛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2)旗委組織部統一管理公務員工作。將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公務員管理職責劃入旗委組織部,對外加掛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工委、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旗公務員局牌子,不再保留黨代表大會代表聯絡辦公室牌子,其職責由旗委組織部承擔。不再保留與旗委組織部合署辦公的直屬機關黨委。

(3)旗委宣傳部統一管理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工作。將旗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局的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相關職責劃入旗委宣傳部。對外加掛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對外宣傳領導小組辦公室(旗政府新聞辦公室)和旗新聞出版廣電局牌子。

(4)旗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領導旗民族工作。在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的民族工作等職責基礎上,組建旗民族事務委員會,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歸口旗委統一戰線工作部領導。旗民族事務委員會對外掛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

(5)旗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旗宗教工作。將旗民族宗教事務局的宗教事務管理職責劃入旗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旗宗教事務局牌子。

(6)旗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統一管理僑務工作。將旗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僑務管理職責劃入旗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外加掛旗政府僑務辦公室牌子。

組建機構

(1)組建旗自然資源局。將旗國土資源局職責、旗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全旗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職責、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職責、旗水務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旗林業局的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相關機構測繪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旗自然資源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不再保留旗國土資源局。旗自然資源局不再掛旗不動產登記局牌子,其職責由旗自然資源局承擔。

(2)組建旗農牧和科技局。將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部、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職責,以及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管理職責、旗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職責、旗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旗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外國專家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農牧和科技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農牧和科技局。不再保留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部、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

(3)組建旗文化旅遊體育局。將旗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局文化、體育、旅遊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文化旅遊體育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文物局牌子。不再保留旗文化體育廣播電影電視局,不再掛旗旅遊局牌子。

(4)組建旗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的職責,以及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職責、旗民政局的老齡工作委員會職責整合,組建旗衛生健康委員會,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蒙中醫藥管理局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旗老齡工作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旗衛生健康委員會承擔。不再保留旗衛生和計畫生育局。

(5)組建旗退役軍人事務局。將旗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軍官轉業安置等職責,以及軍隊有關職責整合,組建旗退役軍人事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改革部署實施。

(6)組建旗應急管理局。將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以及旗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旗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職責、旗民政局的救災職責、旗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旗水務局的水旱災害防治職責、旗林業局的森林防火職責、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的草原防火、震災應急救援職責整合,組建旗應急管理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改革部署實施。旗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旗應急管理局承擔。不再保留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7)重新組建旗司法局。將旗司法局的職責,以及在旗政府辦公室掛牌的法制辦公室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旗司法局,仍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8)最佳化旗審計局職責。將旗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旗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劃入旗審計局。

(9)重新組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責,以及旗發展和改革局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的專利管理職責、旗商務局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職責等整合,重新組建旗市場監督管理局,仍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知識產權局牌子。不再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旗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

(10)組建旗醫療保障局。將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職責,以及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職責、旗民政局的醫療救助等職責整合,組建旗醫療保障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撤銷機構

(1)不再設立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旗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有關職責交由旗委政法委員會承擔。

(2)將旗委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交由旗委政法委員會、旗公安局承擔。

(3)不再保留旗環境保護局。

機構對接

1、與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機關機構基本對應的其他機構

旗委辦公室、旗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旗政府辦公室、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旗教育局、旗工業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財政局、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旗交通運輸局、旗水利局、旗統計局、旗扶貧開發辦公室、旗信訪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旗發展和改革局的職責、旗經濟和信息化局糧食管理職責等整合,組建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加掛旗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牌子。不再保留旗發展和改革局。

(2)組建旗教育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旗教育工作委員會和旗教育局合署辦公,不占機構限額。

(3)組建旗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旗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和相關部門的信息化職責整合,組建旗工業和信息化局,作為旗政府的工作部門,加掛旗商務局牌子。不再保留旗經濟和信息化局。

(4)旗財政局加掛旗政府金融辦公室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牌子。

(5)組建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住房、城鄉建設職責,以及在旗政府辦公室掛牌的人民防空辦公室職責整合,組建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旗政府的工作部門,加掛旗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不再保留旗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6)組建旗水利局。將旗水務局的水利行政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水利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不再保留旗水務局。旗水利局不再掛旗河長制辦公室牌子,其職責由水利局承擔。

(7)組建旗信訪局。在旗政府辦公室掛牌的信訪局職責基礎上,組建旗信訪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

2、因地制宜設定的機構

旗委保密機要局、旗委老幹部局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旗林業和草原局、旗政務服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其中:

(1)組建旗委保密機要局。將旗委機要局、旗國家保密局職責整合,組建旗委保密機要局,作為旗委工作機關,歸口旗委辦公室管理。旗委保密機要局加掛旗委保密委員會辦公室、旗國家保密局和旗國家密碼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單設的旗委機要局、旗國家保密局。

(2)將旗委老幹部局由旗委組織部管理的部門管理機構,調整為旗委工作機關。歸口旗委組織部管理。

(3)組建旗林業和草原局。將旗林業局職責、旗農牧業和科學技術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以及相關部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旗林業和草原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由旗自然資源局統一管理和協調。不再保留旗林業局。

(4)組建旗政務服務局。將旗政府辦公室政務服務、電子政務、信息公開和政務公開等職能整合,組建旗政務服務局,作為旗政府工作部門,由旗政府辦公室統一管理協調。

負責指導全旗政務服務、“網際網路+政務服務”組織管理、實體政務大廳運行管理等工作。承擔旗推進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協調、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協調推進基礎清單制度建設和標準化工作。

(5)將旗檔案局行政管理職能劃入旗委辦公室,對外加掛旗檔案局牌子。組建旗檔案館,作為旗委直屬事業單位。

(6)將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由旗政府工作部門調整為旗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列入事業綜合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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