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空

扎空

扎空,我國台灣學者也稱為“壟斷證券來源而形成壓迫”,它是指證券市場上的某一操縱集團,將證券市場流通股票吸納集中,致使證券交易市場上的賣空者,除此集團之外,已經沒有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乘機操縱證券價格的一種方式。 這種操縱行為盛行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美國證券市場,當時這種操縱行為危害性之嚴重程度,被認為已達到破壞美國開發的經濟效應的地步。

定義

扎空,我國台灣學者也稱為“壟斷證券來源而形成壓迫”,它是指證券市場上的某一操縱集團,將證券市場流通

扎空扎空

股票吸納集中,致使證券交易市場上的賣空者,除此集團之外,已經沒有其他來源補回股票,扎空集團乘機操縱證券價格的一種方式。 這種操縱行為盛行於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美國證券市場,當時這種操縱行為危害性之嚴重程度,被認為已達到破壞美國開發的經濟效應的地步。但令人奇怪的是,美國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卻未對之加以明確的禁止,只有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之有規定。依據紐約證券交易所的規章,如果壟斷證券價格的情形已經發生,而股票持有人所要求的股價確實是對不幸的空頭的一種勒索時,交易所的董事會可以取消該種股票的上市,或對該類股票所有未解決的契約尋求雙方都同一的價格,如果價格上無法達成合意,則董事會在聽取雙方意見後,可以決定依據當時之情形被認為是合理的價格以及交付時間.

形成

扎空多發生在 空頭交易的情形,一般來說, 賣空交易可以獲得證券漲跌差價的 利潤,然而, 空頭(bears)一旦預測失誤或受人為因素制約,則其必然損失慘重。

“早期美國證券交易市場, 賣空交易盛行,當 股票價格上漲超過其價值時,部分 投機者即認為該股價上漲過頭可能下跌。於是, 投機者借券賣空。借券來源是 證券市場上的操縱集團。證券價格上漲後,賣空者繼續賣空。操縱者將 證券市場上賣出的 股票繼續吸購,吸購的股票再提供賣空者繼續賣空,最後形成 融券股數超過流通在外股數的情形,當此情形繼續到賣空者開始警覺或感到絕望試圖補回賣空股票時,操縱者也同時要求收回借出的股票。此時,賣空者已無其他證券來源,只好與操縱者了結,價格由操縱者隨意決定。這稱為操縱性 軋空。”

還有一種自然扎空是指形成於數個集團爭奪同一公司 控股權時, 股票價格因此上場,不知情者開始賣空,最後遭到操縱性扎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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