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者論
所有者論概述
這一理論最早出現於複式薄記的解釋。在會計基本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中,業主(即所有者)居於權益的中心位置,企業的資產只被假定為所有者擁用,而企業的負債被視為所有者的義務。早期的會計學者認為,負債是資產的負數,而資產“在早先的薄記等式中,表述為業主的淨財富”。這種理論不太重視債權人權益的確認與計量,而是將注意力置於所有者權益上,認為所有者權益代表著業主對擁有企業的淨值。該理論認為,當企業開業時,企業的淨值等於所有者的投入資本;在企業持續經營期間,企業的淨值等於所有者的原始投資加上其追加的投資,再加上累積淨利潤,減除所有者從企業的提款。可見,所有者論體現著傳統經濟學中的財富觀念。
所有者論分析
在這種理論支配下,收入(營業收入,下同)視為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費用則為所有者權益的減少。收入超過費用的淨利潤,反映了所有者財富的增加。據此推論,淨利潤是所有者追加資本的來源,現金股利則視為資本的撤出,股票股利作為資本內部結構的調整,而留存收益作為待轉或待撤出之資本金額;由負債而產生的利息作為所有者的費用,同樣,所得稅也作為所有者的費用確認。
顯然,所有者論對私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來說是最為適用的,因為這類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一般合一,企業即業主、業主即企業的觀念要根深蒂固。企業財務上的收支在會計主體假設比較模糊的情形下,往往被視為所有者個人財富的增減。因此,會計在為這類企業處理所有者權益時,往往將一定時期所產生的將利潤追加到每一個業主的個人資本賬戶,這實際上等於提示了所有者個人財富的淨增額。此外,從法律主體的觀點而言,這一理論對私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來說也是適宜的,這類企業的法律主體即為獨資個人或合伙人。所以,所有者論認為,企業交納所得稅,便是所有者在交稅,視企業交納的所得稅為所有者的財務支出、財富的耗費-費用,這似乎是順理成章的。
所有者論的適用性
學術界一般認為所有者論主要適用於獨資、合夥企業,而很少提及適用於股份制企業。透過股份制企業產權關係的面紗可以發現,繳入股本與留存收益總額構成了全體股東的財富,其中無不隱含著所有者論。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提出的“綜合性收益(comprehensive income)概念,就是建立在所有者論基礎上的。根據這一定義,收益包括了一定期間除股利分配和涉及資本交易之外的所有影響所有者權益的項目。
事實證明,現代公司會計實務中不難發現來自於所有者論的影響。例如,公司的淨利潤被分攤到每一股份上時,就被理解為股東的財富;而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時也被要求揭示和股東財富有關的每股收益、每股淨資產等。此外,企業對外權益性投資(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所採用的權益法,也與所有者論有關。在權益法下,與其說是為了全面反映一個會計主體股權投資上的價值總額,也可以說是為了準確反映投資企業權益持有者所擁用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