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門所得補充稅又稱純利稅,此稅項設立的目的,是為著使稅務更公平和均等,以更符合不同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所得補充稅收在1988年為14100多萬澳門元,增長35%;1989年收入16600多萬在澳門元,增長80%;1990年收入25800多萬澳門元,增長55%;1991年收入27000多萬澳門元,增長4%;1992年收入33900多萬澳門元,增長26%。政府機構、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和互助團體所得的利潤收益免徵純利稅。
詳細介紹
按照納稅人申報的方式,所得補充納稅人可以分為A、B兩組。兩組原則上由納稅人自由選擇採用,但資本超過100萬澳門元或連續3年盈利額均在50萬澳門元以上的納稅人,將不在此限,必須硬性被編入A組。A組納稅人指具有完善的會計制度,聘有會計師或核數師代其核數報稅的個人、團體。A組納稅人應於每年6月份內將過去1年的收益、成本支出及盈利情況,詳細向財政司申報,財政司將據實際純利進行課稅。
除A組納稅人以外的,自行申報所得補充稅的納稅人全部歸入B組納稅人範圍內。此組特點是毋須聘有會計師或核數師核數報稅,但須於每年2月及3月份向財政司遞交1份簡明的申報書,然後由財政司按當年的經濟環境、該業的景況及店鋪的大小、位置等情況綜合估算其所得利益,按所得利潤收益,由2萬至30萬澳門元以上,分16級計稅,整數部分稅率由2%至15%,餘下部分稅率由3%至28%不等。 A、B兩組納稅人的最大分別是:A組有會議師或核數師作中間人,財政司必須根據稅例執行工作,不得無故增減納稅人所申報的數字。換言之,必須按納稅人申報的純利數字徵收稅款,但被查出有欺詐行為的不在此限。B級則由財政司的評稅委員會評估,納稅人必須要有十分充足的證明,才能向財政司提出申駁的請求,且不一定會被接受。所得補充稅在每年的9月及11月份兩期繳交,如納稅人認為評定不正確,可在收到評稅通知書後20天內提出申駁。
所得補充稅收在1988年為14100多萬澳門元,增長35%;1989年收入16600多萬在澳門元,增長80%;1990年收入25800多萬澳門元,增長55%;1991年收入27000多萬澳門元,增長4%;1992年收入33900多萬澳門元,增長26%。政府機構、公益團體、宗教團體和互助團體所得的利潤收益免徵純利稅。
稅率
每兩萬澳門元為一個級別遞增,直到30萬澳門元以上。各相應的稅率,即由最低的2%,上升到最高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