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預售

房產預售(預購)買賣雙方須事先簽訂房產買賣契約,其內容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定。除必須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 (或法人名稱)及其住址(或法人所在地),房產之面積、座落(位置)和界線(須附圖),土地的使用面積(份額) 和使用年限等外,還應寫明房屋的用途,房產內的設備和附屬於房產的各項設施,房產預售(預購)的價格,房產何時交付使用或預計交付使用的日期、房產預售(預購)款的幣種和交付辦法等。最後,還應寫明契約之一方違約時應負的責任與契約糾紛發生後的處理辦法和管理機構名稱。房產預購人必須按契約規定將預購款存入預售人開戶銀行專戶。預售專款支取必須用於預售房的建築及設備,不得挪用。若系合資、合作經營,支取預售款時,須由共有人會簽或共同指定的代理人代簽,不能只由房產共有人之一簽取。

房產預售(預購)

房產經營者(獨資或合資、合作經營),可預售其自有或共有房產。預售房產應具備條件為:

(1)房產經營者已領取當地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和《建築許可證》;

(2)房屋建築契約業已簽訂,並經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3) 已在所在的銀行開立代收房產預售款的專用帳戶;

(4)所預售房產建築費在該期建築費預算總額的20%已匯入當地開戶銀行的專戶;

(5)合資、合作經營的共有房產,必須有共有人的書面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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