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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賃關係的確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正式建立租賃關係的憑證。承租公有房屋時,先由承租人向房屋分配部門提出申請,經分配部門同意批准,發給住房證。然後雙方共同清點房屋的裝修設備和其他定著物、附著物,填寫“裝修設備保管單”,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租賃關係即成立。承租私有房屋時,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訂約建議,即要約,出租人接受建議並表示完全接受,即成諾。經過要約和成諾,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即可簽訂租賃契約,並報當地房管機關備案後,租賃關係即告成立。
(2)租賃契約的變更。公有房屋租賃契約訂立後,可能因某些情況的出現加以變更,可以是契約主體的變更,或契約標的物的變更,也可以是兩者同時變更。如承租人之間的房屋交換,承租人由於工作調動、人口增減、婚姻家庭關係變化等原因,都可能引起租賃關係的變更。這類公有房屋租賃契約變更,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後,應及時會同出租人(房屋管理單位)修訂原有租約。私有房屋租賃契約的變更,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報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備案即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規定:“承租人需要與第三者互換住房時,應當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後,原租賃契約即行終止,新承擔人與出租人應當另行簽訂租賃契約”。
(3)租賃契約的終止。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租人可以提出終止租賃契約。
①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②承租人積欠租金累計已達6個月的。
③承租人故意損害承租的房屋,或將承租的房屋長期空閒6個月以上不用的。
④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⑤房屋所有人(出租人)確需自用房屋的。
⑥出租的房屋屬於危房,影響居住安全,或因國家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
⑦租期屆滿的。對於公有房屋,雖無租期限制而終止租賃契約,但發生上述情況時,房管部門可以提出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