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據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2008年7~8月間,疑犯劉貞文(另案處理)為辦理偽造的招調工準遷入戶手續,4次將大批假申請招調工材料交給盧小瓊,同時送給盧40萬~50萬元不等的好處費,合計人民幣213萬元。
盧小瓊先後通過時任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處副處長的郭小文(另案處理)、時任常住人口管理科副科長的廖新玲(另案處理)、時任福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副科長的張某梅、時任南山公安分局人口科副科長的許某如等幫忙,直接列印準遷證,總計違規幫助劉貞文辦理準遷證115戶300人。
辦好準遷證後,盧小瓊又先後聯繫黃貝派出所戶證室負責人賴曉芬(另案處理)、筍崗派出所的戶證室負責人譚某英、園嶺派出所戶證室負責人鄒某辦理了入戶手續,申請入戶的材料中均沒有房產證原件,申請入戶者本人也未到場接受審核,所入戶口都是空掛在沒有人住的地址上。
自揭內幕
2008年10月,深圳市公安局發現100多名申請者的準遷入戶《深圳市入戶指標卡》和《招用員工通知》是偽造材料,開始調查,並在當年年底將上述使用偽造材料遷入深圳的戶口全部註銷並遣返原籍。盧小瓊擔心事情敗露,找到廖新玲等人退錢。至去年初,盧小瓊把其所收受的213萬元全部退還給劉貞文。
案件進展
檢察機關認為,盧小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數罪併罰。
2011年1月19日,該案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52歲的盧小瓊出庭受審。該案在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