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爭與武裝衝突法規
規定交戰國和武裝衝突各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 主要內容包括:對使用武器及其他戰爭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和平居民、戰俘、傷者和病者的待遇等。 關於戰爭與武裝衝突法規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56年《巴黎宣言》、1864年《日內瓦公約》、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約》、1925年關於毒氣和細菌戰的《日內瓦議定書》、1936年潛艇作戰規則議定書、1949年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四個《日內瓦公約》及1977年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和1977年《禁止使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等。
規定交戰國和武裝衝突各國之間關係的戰時國際法規則。主要內容包括:對使用武器及其他戰爭手段和方法的限制,軍事占領的規則,和平居民、戰俘、傷者和病者的待遇等。關於戰爭與武裝衝突法規的國際條約主要有:1856年《巴黎宣言》、1864年《日內瓦公約》、1868年《聖彼得堡宣言》、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約》、1925年關於毒氣和細菌戰的《日內瓦議定書》、1936年潛艇作戰規則議定書、1949年關於保護戰爭受難者的四個《日內瓦公約》及1977年的兩個附加議定書和1977年《禁止使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