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經2012年5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2年6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公布。該《辦法》共28條,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6號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葛紅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管理辦法

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術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範疇,是指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廚餘垃圾,是指食物殘餘(泔水)和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殘渣、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以外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的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
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產生、收運、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的監督管理,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市生活固體廢棄物管理機構負責。各區(市)縣(含成都高新區)城市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市)縣城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並執行食用油採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製作食品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並對餐飲服務提供者餐廚垃圾產生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保部門負責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廚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處理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
質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食品加工企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食用油或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經行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禽畜養殖場所的監督管理;加強對以餐廚垃圾為原料加工的肥料產品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無證生產動物源性飼料產品以及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禽畜的違法行為;加強對除生豬以外其他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商務部門應當做好餐飲服務提供者誠信經營的引導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收運、處理許可的企業收運和處理;並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與企業的等級評定掛鈎;加強對生豬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的殘渣油脂處理情況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理餐廚垃圾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發展改革(價格)、財政、水務、教育、旅遊、衛生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五條(管理原則)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實行“誰產生、誰負責”、“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第六條(倡導規定)
本市倡導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膳食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本市鼓勵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理一體化,支持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科學研究和創新,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七條(行業自律)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的方法,將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範圍。
第八條(產生單位責任)
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按城管部門的要求分類收集餐廚垃圾,並將其交給經城管部門許可的單位收運、處理。
第九條(處理費用)
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
餐廚垃圾處理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予以適當補貼。
第十條(服務許可)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
未取得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方式授予。
市和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編制已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名單目錄,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收運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收運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註冊資金。 
(二)配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的餐廚垃圾專用密閉運輸車輛,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具有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標識,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貨運汽車城區道路行駛證》等許可證件。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停放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處理單位條件)
申請從事餐廚垃圾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有規定數額的註冊資金。 
(二)餐廚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三)餐廚垃圾處理工藝和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 
(四)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理過程中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等相關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停業歇業)
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
城管部門在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前,應當落實保障及時收運、處理餐廚垃圾的措施。
第十四條(應急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報區(市)縣城管部門備案。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制定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建立中心城區餐廚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下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區(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當地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產生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準、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 
(二)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乾淨整潔。 
(三)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 
(四)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定,並在餐廚垃圾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
第十六條(收運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 
(二)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 
(三)在收運餐廚垃圾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四)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第十七條(處理單位要求)
餐廚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所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四)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 
(五)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措施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等造成二次污染。 
(六)對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 
(七)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十八條(台賬制度)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垃圾產生、交運台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台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報告登記,並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定複印件。簽訂協定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相關部門變更登記。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應當建立收運、處理台賬,真實、完整記錄收運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去向、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並每月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登記。
台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城管等部門應當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建立台賬和報告登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聯單管理)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 
(一)聯單由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向區(市)縣城管部門申請領取。 
(二)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交運時,應當如實填寫聯單有關內容,經收運單位驗收簽章後,留存聯單第一聯。 
(三)收運單位應當按規定將餐廚垃圾隨同餘下的四張聯單運抵處理單位。 
(四)處理單位應當驗收運來的餐廚垃圾,核實聯單填寫的內容,加蓋公章後,將聯單第二聯交收運單位留存;將第三聯自留存檔;將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區(市)縣城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
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或直接排放到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餵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一條(聯動執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按照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施聯動執法。
第二十二條(計分管理)
本市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管理。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定;被解除協定的單位三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投標。
具體的記分辦法,由市城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投訴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活動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投訴或者舉報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實名舉報人或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產生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設定使用餐廚垃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未保持其功能完好、環境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將餐廚垃圾分類收集、密閉存放或者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報告登記的,分別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分別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收運處理單位責任)
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向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的;未使用餐廚垃圾專用運輸車或未按規定安裝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統相關設備的;未密閉化運輸或轉運過程中裸露存放餐廚垃圾的;運輸過程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或車容不整潔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它生活垃圾收運或隨意傾倒、堆放,排放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立即清除污染,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未按規定標準和規範每天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餐廚垃圾收運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給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台賬、對台賬弄虛作假或未按規定申報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實行聯單管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八)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其他責任)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餵畜禽的,由農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餐飲業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的是餐廚垃圾數量也不斷增加。據調查測算,目前我市中心城區餐飲企業每天產生約600噸餐廚垃圾。隨著餐飲業的不斷發展,餐廚垃圾數量還會不斷增加。目前,我市尚未開展統一收運和集中處理餐廚垃圾的工作。餐廚垃圾消納的主要途徑是由油脂公司、個體商販和養殖戶收集、處理。其處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經簡單處理後用於養殖;二是將餐廚垃圾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分離,經粗加工後作為工業油脂原料。在此過程中,一些不法公司、商販將餐廚垃圾中提煉的廢棄食用油脂加工成“潲水油”,經地下銷售渠道重新回到餐桌,給食品安全帶來嚴重影響,對市民身體健康構成極大威脅,廣大市民反映強烈,社會廣泛關注。還有部分商家將餐廚垃圾亂傾亂倒,嚴重污染城市環境。2010年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0】36號),在全國開展了大規模的整治地溝油,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的專項行動。我市也印發了《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垃圾管理的實施意見》(成辦發【2010】65號),在全市紮實開展了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垃圾管理的工作。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把我市確定為全國建設餐廚垃圾集中收運體系先期試點城市,在此背景下,我市制定了《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目的意義
通過制定《辦法》,我市進一步明晰了部門監管職責,明確提出建立集中收運處理體系,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等環節提出了具體的管理要求,有利於實現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的全過程監管,防止餐廚垃圾污染環境和危害公共安全。《辦法》的出台,將儘快改變我市餐廚垃圾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處理不規範的局面,推動我市餐廚垃圾集中收運、處置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為推進“五大興市戰略”,建設城鄉一體化、全面現代化、充分國際化的世界生態田園城市作出積極的貢獻。
三、《辦法》的適用範圍
考慮到對全市餐廚垃圾實行規範化收運處理是一個逐步深入的過程,先將餐飲業相對集中、相對發達地區的餐廚垃圾規範管理起來,既管住了大部分的餐廚垃圾,又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因此,《辦法》規定的適用區域為本市中心城區(含高新區)和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以及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除此之外的區域暫不適用本辦法。
同時,《辦法》將納入管理的餐廚垃圾的概念界定為除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產生的廚餘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將通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理來另行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四、主要監管部門的職責
由於餐廚垃圾從產生、收運到處理,監管環節多,涉及範圍廣,為了明確各有關部門的職責,防止監管缺位,按照市政府關於由一個部門牽頭監管的有關要求,在明確城管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的牽頭部門的同時,有必要將我市各相關部門在餐廚垃圾監管各環節的職責上升到立法層面加以固定,因此《辦法》第四條對城市管理、食藥監、環保、質監、工商、農業、商務、公安等餐廚垃圾的主要監管部門職責進行了分別表述。同時還規定,由市和區(市)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餐廚垃圾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五、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否需要繳納收運處理費
《辦法》第五條規定了“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按理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費。但考慮到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我市已經徵收了生活垃圾處理費,現有的餐廚垃圾,大多已經在按現行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宜再像北京、上海、重慶等城市那樣開徵專門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費。否則會增加企業負擔。因此《辦法》第九條規定,本市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理,不再新增收費項目。同時還規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費不足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貼,使集中收運處理工作能順利進行。
六、設立收運處理企業需要什麼條件
餐廚垃圾屬於生活垃圾的範疇,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的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理應當依法取得服務許可。因此,我市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也同全國其他城市一樣,依法實行服務許可,未取得服務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活動。根據相關規定,我市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許可通過特許經營權出讓的方式授予。同時,為了保證收運、處理活動有效開展,防止惡性競爭和低水平運行,《辦法》分別對收運、處理單位在資金規模、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技術條件、處理工藝等方面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
七、《辦法》中規定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包括哪些單位,具體要求是什麼
《辦法》中提到的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包括從事食品加工、餐飲服務、畜禽屠宰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產生單位,《辦法》要求:一是要設定餐廚垃圾貯存間等收集設施設備;使用符合標準、有醒目標識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設定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廢棄食用油脂和油水混合物直接排放。二是要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存放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正常使用、乾淨整潔。三是要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餐廚垃圾。四是要與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書面收運協定,並在餐廚垃圾產生後二十四小時內交其收運。《辦法》不允許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八、《辦法》對收運、處理單位的具體要求
《辦法》要求餐廚垃圾收運單位,一是應當免費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二是應當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每日至少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一次餐廚垃圾;三是應當在收運餐廚垃圾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餐廚垃圾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四是應當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並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
對處理單位,《辦法》要求,一是要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並保證其運行良好,環境整潔;二是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三是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餐廚垃圾,對不能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餐廚垃圾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四是對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垃圾的,應當符合微生物菌劑使用環境安全相關規定,並採取相應安全控制措施;五是要嚴格防止處理過程中產生二次污染;六是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要求,並依法報質監部門或農業部門備案;七是要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城管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因為我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集中統一的特許經營,排除了其他主體的進入,沒有後備力量可供隨時調遣,而城市的餐廚垃圾一刻也不能停止收運、處理。因此《辦法》規定,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十五日按管理許可權向市或所在地的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運營的情況除外。同時還要求城管部門要作好應急管理的預案。
為了對收運、處理單位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辦法》還對違反餐廚垃圾收運、處理規定的收運、處理單位實行累計記分制度,並納入城市管理信用評價監管系統監管。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市或者區(市)縣城市管理部門可以解除與其簽訂的收運、處理協定;被解除協定的單位,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投標活動。
九、台賬制度和聯單管理的要求
為了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種類、產量和去向等情況,防止餐廚垃圾及其處理產品流向不法渠道,《辦法》規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單位要分別建立產生、收運、處理台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初次建立台賬時,應當分別向區(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報告登記,並提交其與取得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簽訂的收運協定複印件。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的台賬,要每月向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登記。台賬資料要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為了保障產生、收運、處理三個環節環環相扣,互相監督,防止出現中途打撈油脂、中途轉賣、中途丟棄餐廚垃圾等現象,《辦法》規定了餐廚垃圾的聯單管理制度。要求交運餐廚垃圾時要填單登記;運輸時要單貨同行,以備核查;運抵處理單位時,要核單驗貨。處理單位還要按規定向城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收到的餐廚垃圾數量、種類等,確保餐廚垃圾全部運到處理單位。
十、餐廚垃圾管理中有哪些禁止的行為
《辦法》規定,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裸露存放。
(二)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存放、收運。
(三)將餐廚垃圾隨意傾倒、堆放,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公廁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
(四)收運途中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理餐廚垃圾。
(六)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
(七)餐廚垃圾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飼餵畜禽。
(八)將餐廚垃圾或者其加工產品用於食品加工或食品銷售。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違反了這些規定,有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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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館的垃圾被誰運走了,去哪裡了,最後是怎么處理的?這些關係老百姓餐桌安全的問題,在10月1日即將實施的《成都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都可以找到答案。

成都餐廚垃圾實行“屬地管理、統一收運、集中處置”,並且“誰產生、誰負責”。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在餐廚垃圾產生後按規定分類收集、密閉存放,24小時內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收運。收運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按規定時間和路線清運至取得經營許可的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處理。

《辦法》規定,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單位應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服務許可。未獲許可的單位,不得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理活動。

為嚴格跟蹤餐廚垃圾的走向,《辦法》要求從產生垃圾的源頭開始一直到垃圾處理完畢,全程實行台賬制度。台賬資料應當保存兩年以上,以備核查。

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實行聯單制管理。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留存聯單第一聯,第二聯收運單位留存,第三聯由餐廚垃圾處理單位自留存檔,第四聯、第五聯分別按規定報送區(市)縣城管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備案。

《辦法》明確,未經批准,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單位不得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確需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應當提前15日向市或區(市)縣城管部門報告並徵得其同意。

《辦法》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運、處理的,分別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監、商務、農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同時,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理的,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歇業或停產檢修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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