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科技創新工作,引導企業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根據《成都市專利保護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規定,結合溫江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資金的來源與用途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包括專利扶助資金和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實行專款專用,隨經濟發展情況逐年適度增加,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下年使用。
第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實行無償、擇優和以扶助發明專利及成果轉化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由溫江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管理使用,接受區審計局的監督。
第三章 專利扶助資金管理
第五條 專利扶助資金用於資助在溫江區申請的有效授權專利。
第六條 資助條件
(一)在溫江區內從事科研、開發、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獲得的授權專利(原則上應具有產業化條件),並且申請地址必須在溫江區內。
(二)專利扶助資金申請應自授權公告日起在半年內的專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條 扶助標準
(一)發明專利
1、職務發明 5000元/件;
2、非職務發明 3000元/件;
(二)實用新型專利 1000元/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 500元/件;
(四)涉外專利 10000元/件。
第八條 申請程式和要求
申請專利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報區知識產權局:
1、《成都市溫江區專利扶助資金申請表》;
2、專利證書(出示原件);
3、專利申請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等主要申請檔案(複印件);
4、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當年繳納年費的收據(複印件並加蓋財務專用鮮章);
5、職務發明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等;非職務發明需提供專利權人身份證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等(複印件)。
以上材料除《成都市溫江區專利扶助資金申請表》一式二份外,其他均一式一份按順序以A4紙張尺寸裝訂成冊。提供材料為複印件的,還應出示相應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對。
第九條 同一專利只能申請一次區內資助。
第十條 審核批准
專利扶助資金實行常年受理集中審批。即在10月31日以前受理本年度的申請,由區知識產權局匯總初審,合格者報區政府集中審核批准。
第十一條 撥付方式
(一)經審核批准獲得扶助的授權專利,於次年上半年進行集中撥付。
(二)職務發明專利扶助資金以轉賬支票支付;非職務發明專利扶助資金以現金或現金支票支付。
(三)辦理專利扶助資金撥付時,單位申請人應出具企業的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和非經營性收據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個人申請人應提供專利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出示原件),到區知識產權局辦理撥付手續。
第四章 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用於補助在溫江區進行成果轉化的有效授權專利項目。
第十三條 補助條件
(一)申請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的專利成果原則上應是科技含量高的發明專利,必須擁有已授權專利的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申請地址在溫江區,且在保護期內,具有產業化條件,並在我區內進行轉化;
(二)專利成果實施單位應是在我區納稅的企業。該企業應有較強的技術創新、開發能力,專利工作有相應的措施,每年有相應比例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資金投入;
(三)專利成果具有良好的產業化發展前景,其項目投產後企業年新增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並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 補助標準
根據專利成果轉化情況及發展前景給予5—10萬元的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扶持。
第十五條 申請程式和要求
(一)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的申報原則上為每年受理一次。
(二)申報單位提供以下材料報區知識產權局:
1、《成都市溫江區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登記證,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3、有效專利證書、能說明該專利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檔案;專利申請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專利檢索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當年繳納年費的收據(複印件);
4、產品生產許可證明材料和產品的質量檢測報告(複印件);
5、企業上年度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當年註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註冊時的驗資報告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6、可行性研究報告。
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按順序以A4紙張尺寸裝訂成冊。提供材料為複印件的,還應出示相應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對。
第十六條 初審、報批、立項
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的申請由溫江區知識產權局受理並進行初審。經初審後將擬補助項目在溫江科技網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公示期內無異議的項目報區政府批准後予以立項補助。
第十七條 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必須按項目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在契約規定的使用範圍內列支,否則區知識產權局有權收回該資金。
由於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使用單位執行契約不力,導致契約無法正常履行,區知識產權局有權終止契約,並收回全部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
第十八條 契約執行期間,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每半年向區知識產權局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並填寫《成都市溫江區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報告表》。
第十九條 契約期滿,資金使用單位應填寫《成都市溫江區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驗收申請書》,區知識產權局組織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驗收結果
(一)項目如期完成契約目標通過驗收;
(二)項目基本完成契約目標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沒能完成契約目標的同意結題;
(三)未能完成契約目標的不通過驗收,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使用單位及負責人不得再向區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申請。
第二十一條 撥付方式
獲得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的企業,應持審簽後的《成都市溫江區專利成果轉化補助資金申請表》及《使用契約書》,並出具企業的賬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和非經營性收據,到區知識產權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並接受區知識產權局的跟蹤和監督管理,如有弄虛作假或相同專利重複申請者,一經發現和核實,將全額追回已撥付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騙取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者,拒絕其以後所有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促進資金申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溫江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