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關於做好2007年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具體工作的意見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關於做好2007年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具體工作意見的通知
發文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日期:2007-4-30
執行日期:2007-4-30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關於做好2007年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具體工作的意見
市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市2007年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工作原則
堅持“政府負責、齊抓共管、公辦為主、依法規範”的原則,依法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
二、適用對象
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以下統稱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以外到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務工就業且暫住在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的農民的6—15周歲有學習能力應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子女(包括被監護人,下同),適用本《意見》。
三、工作職責
(一)市教育局負責全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統籌、協調和督導工作。
(二)五城區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負責各自區域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全面工作。
(三)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劃片指定、統籌協調”的原則,負責各自區域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組織、實施、管理和督導工作。
(四)市及區(市)縣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職責。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負責採集、統計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及其6—15周歲子女的相關信息,並向有關部門通報。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公辦學校和受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民辦學校相關經費的保障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合理核定、調整教師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申請子女就學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重新換籤或新簽勞動契約的監督工作,並將相關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
(五)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各自轄區內申請子女就學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有關情況進行確認。
(六)相關社區負責做好各自社區內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督促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為子女申請到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就學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應於2007年5月9日—6月9日持以下證明材料到暫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辦理子女入(轉)學申請:
1.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本人及子女的原籍農業戶口簿(含我市未征地農轉居戶口)等有效證件;
2.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本人於2007年5月15日前在本市公安機關辦理且在有效期內的IC卡暫住證;
3.在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務工就業的勞動契約(由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印製、編號、免費發放,在務工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所領取,重新換籤或新簽的有效勞動契約)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暫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對上述材料進行確認後,免費開具由市教育局統一印製的《成都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證明》。
(二)持有《成都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證明》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應於2007年6月7—9日到暫住地所在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登記點登記(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非畢業年級子女申請轉學的,還應提交戶籍地原就讀學校開具的學籍證明和轉學證明)。
(三)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就學情況統籌安排就讀學校,於2007年7月16日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暫住地所在街道辦事處對符合入學條件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入學信息進行公布。
(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轉)學工作於每年5—6月辦理一次,學期中途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的全日制公辦中國小不接受畢業年級(即六年級、九年級)轉學生。
(五)在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國小畢業需升入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國中學習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需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具體辦法按市招委和市教育局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已辦理《成都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並已在本市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範圍內公辦中國小就讀的農民工子女,原則上不再辦理上述區域內轉學手續。
五、其他
(一)五城區及成都高新區以外的我市其他區(市)縣關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身份確認、受理時間、辦理程式等方面的要求,參照本《意見》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區(市)縣自行制定。
(二)凡使用教育規劃用地建設的民辦學校,按屬地化管理的原則一律納入政府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統籌安排。
(三)本市居住證持有人、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以及本市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的子女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按本市原有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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