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

《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於2010年11月16日由成都市財政局、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成財企〔2010〕91號印發。《試行辦法》分總則、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解繳、監督和處罰、附則5章25條,自2010年12月1 日起施行。

成都市財政局通知(成財企〔2010〕91號)

成都市財政局關於印發
《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成財企〔2010〕91號
各市級國有企業:
為規範市級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收繳工作,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2號)的規定,我們制定了《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
2、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市級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比例和企業名單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

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10〕3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級國有企業(以下稱“市級企業”)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市政府依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收取的市級企業各類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應繳利潤;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四條 市財政局和市國資委負責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級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直接上繳市級財政,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收入預算管理。

第二章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六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收繳實行企業申報、核定上繳的管理辦法。
第七條 市級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應如實填報成都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格式另發)。各類國有資本收益具體申報的時間和附送材料要求分別是:
(一)應繳利潤。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由企業一次申報,並附送經過審計的企業年度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股東大會(未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通過分配方案後30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檔案。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完成產權轉讓法定程式並獲得轉讓收入後30日內,由轉讓產權的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轉讓契約和產權轉讓批准檔案。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完成企業清算法定程式後30日內,由清算組(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管理人)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清算批准檔案。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後30日內,由企業據實申報,並附送相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八條 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為基礎,按比例計算申報。
企業計算應繳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以及按《企業財務通則》規定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
第九條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條 企業清算收入,以清算財產變價總收入依次扣減清算費用、共益債務、拖欠職工的勞動債權、欠繳稅款並清償普通債務後的清算淨收入為基礎申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據實申報。
國家對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所得收入的處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市級企業向市國資委申報應繳國有資本收益,同時抄報市財政局。
第十二條 市級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利潤收入,根據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抵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股利、股息收入,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資料核定。
(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協定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核定。
(四)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業清算報告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有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核定。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負責對市級企業的申報進行審查和核定。
第十四條 市級企業遇有國家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調整導致巨大減收增支和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的,可提出緩繳或減免應繳國有資本收益的申請。
第十五條 市級企業申請緩繳或減免應繳國有資本收益,向市國資委申請並由市國資委轉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審核研究後,報市政府批准。
經批准減免的應繳國有資本收益全部轉增企業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解繳

第十六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繳庫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市國資委收到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材料後,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送市財政局覆核。
(二)市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送交覆核意見。
(三)市國資委依據覆核意見,正式核定應繳項目和金額,向市級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並開具“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四)市級企業憑市國資委開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辦理繳款。
第十七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繳庫的預算科目,使用財政部頒布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的相關類、款、項、目級科目。

第四章 監督和處罰

第十八條 市級企業應當認真執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成都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和管理試行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完整、正確地申報和繳納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九條 任何部門、機構、企業和個人不得隱匿坐支截留擠占挪用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市國資委應當切實加強對市級企業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管理和監督,並依照規定及時足額組織入庫。
第二十一條 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和繳庫工作,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市級企業不按本辦法的規定申報和繳納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由市國資委責令改正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對故意隱匿、坐支、截留、擠占和挪用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單位和個人,除責令改正外,分別由查實的財政機關或審計機關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 日起執行。

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比例和企業名單

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市級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的比例和企業名單
一、國有獨資企業按淨利潤的10%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具體企業為:
(一)成都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二)成都市興蓉投資有限公司
(三)成都城鄉商貿物流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四)成都文化旅遊發展集團有限公司
(五)成都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六)成都市興城投資有限公司(含小城鎮公司)
(七)成都市現代農業發展投資有限公司
(八)成都城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利(股息)收入全額上交,具體企業為:
(一)成都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成都捷運有限責任公司
三、成都傳媒集團暫緩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