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學生聯合會

市學聯主席團是市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執行學聯代表大會和學聯委員會的決議。 市學聯委員會由市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二)組織籌備市學聯代表大會;

基本簡介

成都市學生聯合會成立於1950年11月,是在中共成都市委領導下,在共青團成都市委指導下的成都地區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是四川省學生聯合會成都市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該會宗旨和基本任務是: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做黨和政府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積極倡導和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三自”能力,組織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科技學術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努力為同學健康成長服務;增進各民族學生的團結,加強同其他地區同學和學生組織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祖國的統一,促進成都的發展和繁榮。該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市學聯代表大會是其最高權利機關,每五年舉行一次,討論和決定學聯重大事宜。市學聯委員會是市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最高權力機關。市學聯主席團是市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關,執行學聯代表大會和學聯委員會的決議。市學聯秘書處是市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聘任專職團幹部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向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成都市學生聯合會(Chengdu Students Union)。
第二條成都市學生聯合會(Chengdu Students Union)是在中共成都市委領導下,在共青團成都市委指導下的成都地區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四條本會遵循《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四川省學生聯合會章程》和《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並接受全國學聯和四川省學聯的工作指導及成都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處的監督管理。
成都市學生聯合會位於共青團成都市委學校部。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同學成為熱愛祖國,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要求的合格人才; 發揮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同學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倡導和組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和社會服務,努力為同學服務; 增強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同其他地區同學和學生組織的聯繫,促進中華民族的團結和偉大祖國的統一,並創造條件,加強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學生及學生組織的聯繫; 動員和組織廣大學生積極宣傳成都、建設成都,為成都早日成為現代化大都會作貢獻。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成都地區國民教育體系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學校學生會和高等學校研究生會,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成都市學生聯合會為成都市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二) 經市學聯委員會討論通過。第十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 通過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二)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十一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給的任務;(二) 依照規定繳納會費。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成都市學聯代表大會。
市學聯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審議和批准市學聯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二)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三) 修改本會章程;(四) 選舉市學聯委員會;(五)討論、決定應由代表大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市學聯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市學聯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第十六條 市學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由市學聯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市學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七條 市學聯委員會是市學聯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市學聯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市學聯開展日常工作,對市學聯代表大會負責。
市學聯委員會由當選為委員的會員團體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市學聯代表大會如提前或推遲舉行,它的任期相應改變。
市學聯委員會由市學聯主席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市學聯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組織籌備市學聯代表大會;
(三)選舉市學聯主席團;
(四)審議和批准市學聯主席團的工作報告;
(五)領導各研究生會和學生會開展工作;
(六)研究制定管理制度;
(七)決定市學聯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市學聯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市學聯委員會每屆任期內一般應舉行一至三次全體會議。委員會開會時,委員團體各派一名代表參加。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市學聯設立主席團,主席團是市學聯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市學聯主席團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對委員會負責。
市學聯主席團由當選為市學聯主席和副主席的會員團體派出的代表組成。主席團成員團體認為必要時,可以更換自己派出的代表。
市學聯主席團推選若干執行主席並實行駐會制度。
市學聯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市學聯代表大會和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市學聯的重大事項;(二) 召集市學聯委員會全體會議;(三) 決定聘任或解聘市學聯秘書長、副秘書長;(四) 審議和批准市學聯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年度經費使用情況報告;(五)決定其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市學聯主席團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至兩次,由主席召集,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市學聯秘書處是市學聯的日常工作機構,向市學聯主席團負責並報告工作。
市學聯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市學聯秘書處設在共青團成都市委學校部。
市學聯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 執行市學聯主席團的決議和決定;(二) 負責市學聯日常工作;(三) 管理市學聯的經費和財產;(四) 在市學聯主席團閉會期間,受主席團委託,對外代表市學聯。第二十五條市學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市學聯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任期最長不超過10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市學聯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為市學聯法定代表人,市學聯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市學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向代表大會及委員會匯報市學聯的工作情況;
(三)組織開展市學聯的重大活動。
第五章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
第三十條
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是學生自己的民眾組織。凡在成都地區學校的中國學生,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為學生會、研究生會會員。
第三十一條學生會、研究生會在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照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 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同學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等多種活動,促進同學全面發展;(二) 維護校規校紀,提倡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三) 組織同學開展勤工助學、校園公益勞動等自我服務活動,協助學校解決同學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四) 溝通學校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通過學校各種正常渠道,及時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涉及學生的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利益。第三十三條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一般一至兩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代表會議,審議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修改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
高等學校的全校學生、研究生代表大會或全校學生、研究生大會可成立常任代表會議,在大會期間代表全體同學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學生會、研究生會的日常工作,它們向各自代表大會及其常任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領導機構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並可聘任秘書長協助工作。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市學聯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市學聯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市學聯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市學聯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市學聯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市學聯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市學聯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市學聯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市學聯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市學聯章程的修改,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市學聯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市學聯修改的章程,須在市學聯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學聯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市學聯終止動議須經市學聯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市學聯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市學聯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市學聯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市學聯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6年9月6日經市學聯第十屆二次委員會修改。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市學聯主席團。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現任駐會執行主席

李雙騏西南交通大學
馬建勛西南財經大學
王賀楠西南民族大學
溫元凱成都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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