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遠縣民政局車輛管理辦法

社會團體修訂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受理章程核准。 六、加強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管理。 八、加強社會團體資產的監督管理。

全省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近年來,全省社會團體業務主管(指導)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堅持依法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努力提供服務,有效推動了全省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但在登記管理工作中和少數社會團體自身建設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進一步加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嚴格把握社會團體成立的條件。在受理成立社會團體申請過程中,要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嚴格審查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是否具備法規規定的條件,社會團體擬任負責人在該行業、學科或專業是否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社會團體的會員是否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審批業務範圍與業務主管單位職能無關聯的社會團體;不得審批業務寬泛、不宜界定和違反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的社會團體。通過提高初審、登記和備案的質量,推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
二、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式的監督。要指導、監督社會團體建立健全權責明確、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明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的職責,遵照章程的規定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健全選舉制度,逐步推行差額提名和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選舉,科學、合理地控制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管理層規模。要監督社會團體遵章按期換屆,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時限內完成換屆工作。
三、規範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准。要嚴格依照《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規範社會團體章程的內容。社會團體制訂或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要求其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社會團體章程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應要求其及時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社會團體修訂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受理章程核准。未經核准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得擅自發布。
四、規範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任職。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須由章程明確的負責人擔任,同時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擬任人選如果已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應事先解除已經擔任的法定代表人職務。法定代表人人選不是章程明確的負責人的,或者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的,登記管理機關不得受理其法定代表人登記或變更登記。要積極推行理事長(會長)兼法定代表人制度,社會團體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事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章程後,方可擔任。
五、嚴格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要監督指導社會團體按照相關檔案精神和章程規定,執行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年齡、任期(屆)等資格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職資格和條件提名為負責人人選的,社會團體在成立或換屆選舉前應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屆內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一般應退出領導職位,可以改任名譽職務。
一般不在一個法人單位產生兩名以上某一社會團體負責人,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要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應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後,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因特殊情況,黨政領導幹部確需兼任或屆滿後繼續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的,需事先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六、加強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備案管理。要監督指導社會團體落實《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精神。社會團體制訂、修改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應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時,違反合理性原則,或者未履行規定程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給予備案。社會團體不得依未經合法程式制定和備案的標準收取會費,或者超標準收取會費。
七、規範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要指導社會團體科學、合理、規範地設立分支(代表)機構,防止無序、過濫或突破社會團體業務範圍設立。社會團體設立分支(代表)機構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社會團體設立分支機構的標準應統一,學術性社團可按本學科所包含的專業,行業性社團可按本行業所包含的小行業,其他類型社團可按業務活動的分類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不宜採取多標準設立分支機構,避免業務範圍的重複與交叉。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八、加強社會團體資產的監督管理。要加強對社會團體資產的監督管理。社會團體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同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社會團體的資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也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九、規範社會團體登記、備案材料。要認真審查社會團體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力求材料真實有效、規範整潔。社會團體的登記、備案事項,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備案。根據安徽省民政廳、安徽省檔案局印發的《安徽省民間組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民管函[2004]51號),為加強和規範社會團體登記檔案管理,做好登記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社會團體提交的檔案材料和表格套用藍黑或碳素墨水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規範,有條件的套用計算機列印,均使用A4紙。提交的檔案材料不允許用原子筆、鉛筆、紅墨水、純藍墨水、複寫紙等書寫,需加蓋印章的檔案材料應提供原件,以保證檔案材料的永久保存。
十、認真做好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工作。社會團體年度檢查,是指業務主管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對已登記的社會團體開展業務活動情況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按照法定的內容和程式,進行監督檢查,以確認社會團體是否具有繼續開展活動的資格的行政執法行為。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業務主管單位要督促所主管的社會團體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並認真做好初審工作。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登記管理機關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動和撤銷登記的處罰。
十一、切實加強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的領導。各業務主管單位要把培育發展社會團體、加強社會團體監督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提到議事日程,建立領導負責制,加強對社會團體管理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法規、政策確定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團體的申請登記、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責任;要確定一個具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的機關內設機構,依據《安徽省民間組織管理工作聯絡員制度》(皖民管辦[2006]7號),選定政治強、素質好、作風正的優秀幹部擔任聯絡員,切實履行好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職責。登記管理機關要進一步充實登記管理機構力量,切實加強登記管理和執法查處力度。
十二、要全面把握培育發展與管理監督並重的方針。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就是要一手抓培育,一手抓監管。這是社會團體建設內在統一、缺一不可的兩個方面。既要充分認識新時期社會團體的地位、作用,改革創新、積極扶持,解決社會團體發展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努力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條件;又要科學分析我國社會團體發展的初級階段性,積極引導、興利除弊、依法管理,引導各類社會團體提高自律性和誠信度,實現社會團體又好又快發展。對申請成立人民民眾期待、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社會團體,只要業務範圍與其職能相適應,相關部門要積極承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登記管理機關要及時予以登記;對質量不高、活動不經常、作用不明顯的社會團體,要組織對其進行重組和改造;對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的社會團體,要指導監督其依法按章辦理註銷登記。要重視社會團體,團結社會團體,凝聚社會團體,善用社會團體,使其成為科學發展、社會和諧的積極力量,成為推動安徽崛起的可靠力量,成為黨和政府聯繫人民民眾的的橋樑和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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