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懷化市鶴城區民政局職責調整
(一)增加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城鄉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管理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四)加強慈善事業的發展和管理;
(五)增加低收入認定工作的職責;
(六)增加老齡工作職責;
(七)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懷化市鶴城區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區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區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活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協助市民政局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及本級光榮院的組建;承擔本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區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區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五)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查核、統計和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工作;承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重建工作。
(六)負責全區慈善宣傳、捐贈的接收和救助工作;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組織發行福利彩票,安排和管理本級福利資金;負責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七)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定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農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八)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區區、鄉級行政區域、界線調整的申報工作;負責全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行政區劃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批、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協調、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及規定許可權內地名標牌設定、管理等事項;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政策並組織實施,倡導婚姻習俗改革,制定並監督實施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
(十二)宣傳指導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協調殯葬管理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生產,對全區社會福利企業進行管理指導,負責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並指導全區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四)負責編制全區年度民政事業費預算、決算,負責民政統計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負責實施國家有關社會棄嬰兒童收養的法律、法規,辦理區內兒童及本級福利機構送養的社會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工作。
(十六)負責許可權內的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負責經常性的社會捐助接收、整理、消毒、儲存、運輸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懷化市鶴城區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懷化市鶴城區民政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情況綜合、檔案擬稿、文印、會議組織、車輛管理、機關保密、安全保衛、新聞宣傳、信訪接待、房產、局機關基本建設及後勤事務等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屬二級機構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及幹部職工模範先進人物表彰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
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殘疾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指導軍隊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協助軍民共建和創建雙擁模範城活動;承辦區政府雙擁日常工作;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的矛盾。
(三)救災救濟股
監督實施救災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主管救災救濟工作,統計、上報、核實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損毀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區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區級社會福利機構和全區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和管理工作。
(五)基政社區和地名區劃股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區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指導全區地名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的使用;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承辦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及地名標牌設定管理事項;推動社區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