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物流標準化試點專項資金的使用,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256號)、《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方案》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的支持我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專項資金和地方財政安排的促進物流標準化發展專項資金兩部分組成。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補助符合《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方案》要求的物流標準化試點項目(以下簡稱試點項目)的建設資金投入。

第四條 專項資金對單個試點項目的補助比例及總額,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托盤共用領域不超過50%;

(二)城市配送、信息服務、叉車和標準化貨架領域不超過40%;

(三)為物流標準化配套的倉儲及月台等固定資產投入不超過20%;

(四)標準化基礎領域不超過100%;

(五)單個企業、單個項目,總投資1億元以上,且托盤使用量不低於1萬片的,獎勵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其它項目原則上不超過600萬元。

第五條 市級促進物流標準化發展專項資金優先用於支持本次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

第六條 專項資金採用事後補助的方式進行,由市財政局按照“先建設實施、後安排補助”的原則,直接將補助款項撥付到試點項目的承載單位。

第七條 對於投入基數大或者是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強的試點項目,鼓勵並幫助承載單位根據試點項目的特點,自主選擇各類金融機構或者社會資金投入建設試點項目。

第八條 試點項目已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者即將獲得支持的,本專項資金將不再安排補助。

第九條 承載單位在試點項目經法定竣工驗收合格後,可以申請專項資金撥付:

(一)受理申請。承載單位向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提交結項及資金撥付申請材料。

(二)上報備案。辦公室將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備案。

(三)現場考核。辦公室組織專家諮詢組和省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進行現場察看和結項考核,並出具考核意見,報送懷化市物流標準化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審批。

(四)項目公示。辦公室擬出公示名單,由市商務和糧食局、財政局、質監局在各自機關官方網站中對試點項目、承載單位、建設內容和補助金額進行公示,期限為10個日曆日。

(五)結項撥款。公示結束無異議後,報市領導小組同意後,經辦公室批覆給予結項;並由市商務和糧食局、質監局提請,市財政局撥付補助款項。

第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撥付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和結項及資金撥付申請表;

(二)承載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資質證書、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以及項目自籌資金出資證明的複印件;

(三)試點項目和承載單位的批覆;

(四)試點項目實施的相關證明檔案,視項目性質,包括但不限於項目核准備案檔案、技術論證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決算審計報告和績效評估報告等;

(五)試點項目未取得過或者謀求取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承諾函。各承載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 全國範圍內統一推進地產標準托盤項目、夯實物流標準化工作基礎項目,由承載單位先行編制預算,報市領導小組審批。試點項目實施完成後,經市商務和糧食局、質監局提請,市財政局憑據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承載單位應及時總結試點項目的資金投入情況,並在每個季度末將相關情況用紙質版和電子版上報辦公室;由辦公室上報省、國家商務、財政和質監部門。

第十三條 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將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試點項目的資金投入情況進行稽查、審計和評估。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和挪用等違反國家財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專家諮詢組、辦公室因試點工作需要而產生的諮詢費、評審費、資料費、印刷費、差旅費、場租費、公告費以及受委託第三方機構的稽查、審計和評估費,由市商務和糧食局編列預算,待批准後納入市財政局部門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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