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稅消費品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後,不是直接用於對外銷售,而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或用於其他方面。“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晶”,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並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

簡介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後,不是直接用於對外銷售,而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或用於其他方面。“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晶”,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並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

應稅消費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生產銷售、移送、進口時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

主要包括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煙花、木製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高檔手錶、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遊艇、小轎車、機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汽車輪胎等。

其他

“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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