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應稅消費品,不是直接用於對外銷售而是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非應稅消費品,或者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納稅人這種自產自用情況直接影響消費稅的計算徵收。
計算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凡用於其他方面應當於移動使用時納稅。計算公式為:
(實行從價定率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實行複合計稅的)應納消費稅=銷售數量×單位稅額+銷售額×稅率實行從價定率計稅或複合計稅(從價部分)的,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
1、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的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1)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無銷售價格的。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2、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中“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1993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確定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是:
(1)甲類捲菸10%(2)乙類捲菸5%(3)雪茄菸5%(4)菸絲5%(5)糧食白酒10%(6)薯類白酒5%(7)其他酒5% (8)酒精5%(9)化妝品5%(10)護膚護髮品5%(11)鞭炮、焰火5%(12)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6%(13)汽車輪胎5% (14)機車6%
根據《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新增和調整稅目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暫定如下:
(一)高爾夫球及球具為10%;
(二)高檔手錶為20%;
(三)遊艇為10%;
(四)木製一次性筷子為5%;
(五)實木地板為5%;
(六)乘用車為8%;
(七)中輕型商用客車為5%。
檢查方法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檢查方法:
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其中,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作為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的直接材料並構成最終產品實體的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
檢查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時,應注意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的情況,是否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是否正確,有無自產自用於其他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未納稅或只按成本價申報納稅的現象。此外,還應注意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時,是否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消費稅。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檢查方法是:檢查“產成品”明細賬的貸方發生額及對應關係,如果對應賬戶為“在建工程”、“應付福利費”、“長期投資”、“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賬戶,而未同時作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等賬戶的賬務處理,說明企業將應稅消費品用於其他方面時未繳消費稅,即使貸方有“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的賬務處理,也要注意其計稅依據和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對於有未繳或少繳消費稅的情況,應要求按稅法規定及時補繳消費稅,對於按從價徵收方法徵收的,應按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補繳消費稅;對於按從量徵收方法徵收的,應按自用數量及稅法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補繳消費稅;捲菸和白酒產品,既要按從價計稅方法,也要按從量計稅方法計算補繳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