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擬訂全市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及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2)負責指導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住房保障年度計畫、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
(3)承擔建立全市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組織制訂、申報和發布市級行業標準、定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綠色建築指標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擬訂全市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4)負責擬訂全市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負責限額以內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監督;組織市區市政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園林綠化、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及其資質的管理;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5)負責擬訂全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舊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6)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建築業企業及其資質、註冊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建設工程及建築材料和安裝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負責全市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7)負責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8)負責指導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城鎮房屋拆遷計畫的編報、下達與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屋拆遷單位及其資質的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預售、銷售許可;組織住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9)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指導擬訂全市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並監督實施。
(10)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推廣套用;負責全市城市燃氣管理工作。
(11)監督國家和省、市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執行全市工程建設抗震設防政策及技術標準;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
(12)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法規政策;指導制訂全市人防建設規劃、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訂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和疏散基地建設規劃、後勤保障方案並監督實施;制訂和落實人防指揮通信、警報網建設規劃和人防宣傳教育計畫並負責實施。
(13)負責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承擔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指導行業協會的工作。
(14)承擔市級城市管理和執法相關職責。具體為: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城市管理和執法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負責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全域無垃圾等城鄉管理工作的指導和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領域跨區域及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15)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事秘書科
負責辦理局機關的黨務、政務、事務及所屬單位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工作;承擔文秘、檔案、會務、保密、提議案辦理、信訪、宣傳、計畫生育、安全保衛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局機關對外聯絡和接待;承擔全市建設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青婦等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社保醫保工作;承擔全市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繼續教育、年度考核、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註冊和管理;負責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管理;承擔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貫徹執行有關的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承辦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制、審查和報批;負責銜接、下達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抗震加固等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承擔建設行業行政事業性費用、各項基金的收繳、使用與監督、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收支的審計檢查;負責財務收支預、決算的執行和固定資產管理;承擔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科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的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承擔建設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批、報批;承擔建築市場、房地產市場、市政工程和公用設施管理的執法監察;承擔對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人防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造價、工程監理及房地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會同有關科室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承擔建設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仲裁和行政訴訟;辦理相關涉法事務,參與行政調解;承擔建設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城市建設科
負責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政策、規定和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綠化、供熱、供氣、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衛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垃圾處理、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組織市區市政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核定、收繳和使用計畫的編制、報批及監督;承擔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和管理;指導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承擔或參與限額以內市政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承擔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
(五)村鎮建設科
負責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政策規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住房安全和危舊房改造;指導全市村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施工及質量安全管理;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治理;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節能改造;參與全市新農村建設。
(六)工程建設科
承擔全市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管理;承擔全市限額以內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的評審、審批和管理,建設項目的施工圖檔案審查備案;指導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發布行業標準、定額、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防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承擔舊有建築物的抗震鑑定、加固和新建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承擔全市勘察設計、諮詢企業及其資質和註冊人員的資格審查、報批、管理;承辦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實施階段監督管理及備案;組織房屋建築工程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建築節能規劃、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承辦建築節能審查及備案;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及散裝水泥推廣套用。
(七)建築業管理科
指導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質量安全和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擬訂規範全市建築市場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辦建築業、工程監理、檢測試(化)驗、勞務分包等企業及其資質的審查、報批和管理;承擔對進慶的建築、監理企業進行監督管理;承辦施工機械及電梯安裝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和管理;承擔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
(八)住房建設科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與房地產業管理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承擔全市城鎮房屋拆遷計畫的編報、下達與監督管理;指導規範全市房地產市場;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銷售許可;組織住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中介服務機構、房屋拆遷單位及其資質的審查、報批和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擬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綜合配套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承辦中央和省上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擬訂全市保障性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監督實施。
(九)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草擬全市有關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監理、材料設備採購招標投標的配套辦法,報市建設局批准後監督實施;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查處和糾正全市工程建設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行為;指導市工程建設承發包交易中心業務工作;受理全市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的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負責招標代理機構在本市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本市招標代理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完成市建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牆改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牆改政策,實施國家限制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及推廣套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有關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新型牆體材料推廣套用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新型牆體項目的論證、審查和竣工驗收;徵收、使用和管理牆改專項基金;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十一)散裝水泥推廣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政策,負責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本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職工教育、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的監督和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市建設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辦公室
承擔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承辦代建項目用地規劃、工程規劃、建築設計、工程預算的編制和報批工作;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代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工程建設施工設備、材料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施工質量、施工安全的全過程管理和現場鑑證;負責代建項目的資金管理、各類契約洽談簽訂、代建項目有關資料和資產移交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對代建項目工程進行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負責編制上報代建項目工程決算報告;承辦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過程中涉及的其他工作;指導縣區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工作。
(十三)城市燃氣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燃氣的法規和政策;會同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編制城市燃氣專業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縣城市燃氣規劃制定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城市燃氣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申報審查;負責全市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負責全市燃氣工程竣工備案;負責審查從事燃氣行業的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燃氣經營企業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對符合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發放《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承擔燃氣應急管理、科技推廣套用和行業統計工作;承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的組織培訓工作;負責對違反《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行為的查處;完成市建設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市建設工程造價審核中心
根據主管部門授權,承擔全市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標檔案中計價、計量、支付、投資控制等計價審核工作;承擔項目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決算的編制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對社會中介造價機構出具的概算、預算、決算進行審核,對建設過程中工程實物計量、設計變更、現場簽證、造價調整、工程款撥付等項目進行審核;承擔相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有關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造價諮詢及投資控制服務等工作。
(十五)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公室
貫徹落實中、省有關海綿城市、管廊城市建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綜合協調指導我市海綿城市、管廊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市區海綿城市、管廊城市規劃編制、建設管理、運營維護、工程質量監管、項目績效考核管理等工作;監督管理海綿城市、管廊城市專項資金使用;協調相關部門推進管廊城市創建項目申報爭取等工作;承辦慶陽市海綿(管廊)城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