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

慈善事業是一種有益於社會與人群的社會公益事業,是在政府的倡導或幫助、扶持下,由民間的團體或個人自願組織與開展活動的、對社會中遇到災難或不幸的人,不求回報地實施救助的一種無私的支持與奉獻的事業,也是一種社會再分配的實現形式。中國是世界上最早倡行與發展慈善事業的國家,其慈善事業具有思想源遠流長、活動與上層建築關係密切等特色,醫療救濟是中國慈善事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摘要

東華三院是香港著名的慈善機構東華三院是香港著名的慈善機構

按照經濟學家厲以寧的解釋,社會分配可以分成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以競爭為動力的分配,即根據能力大小決定收入多寡;第二層次是以公平為原則的分配,即通過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第三層次是以道德為動力的分配,即有錢人自願把錢分給窮人,也就是慈善事業。(編按:厲以寧的此番講述出自《國際先驅導報》,見2004年3月30日)可見,慈善事業是以社會成員的慈善心為其道德基礎,以社會成員自願捐獻的款物為其經濟基礎。換言之,慈善事業是從慈愛和善意的道德層面出發,通過實際的自願捐贈等行為和舉動,對社會的物質財富進行第三次分配。因此,慈善事業也可以說是物質文明、制度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綜合體現。它無疑是社會一定利益的調節器,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它既起著安老助孤、扶貧濟困的作用;同時又起著疏理社會人際關係、緩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的作用,具有深遠的傳統性和廣泛的民眾性與社會性。

各時期慈善

原始社會

中國慈善思想和慈善活動源遠流長。早在原始社會時期,有關人類社會福利和保障的思想、措施就產生了。由於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尚不到4,000年,因此對此沒有明確的史料來佐證,但我們可以通過古代神話傳說和現代人類學、民族學、考古學等相關的資料來大致推論原始共產主義的社會福利及其思想。

在原始社會裡,平等、忠誠、團結互助、尊敬老人是氏族成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他們認為,對氏族內部的老、弱、病、殘的供養是每個成員共同的責任和任務。在氏族內部,每個成年者都儘自己的能力去創造社會財富,老有所養,少有所託,孤寡殘疾之人都得到氏族的供養,童叟之輩都得到氏族的關愛,享受著一定的社會福利保障。這些純美的社會生活和風俗,蘊涵了原始社會人民淳樸的道德觀念和福祉共用的原始樸素的福利觀。原始社會中圖騰崇拜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當時互助共濟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理想。圖騰崇拜這種原始宗教禁止殺害和食用被奉為圖騰對象的動植物,還要求同一圖騰的人要互助互愛,共同生活等等。

先秦時期

先秦時期是指夏、商、西周、春秋、戰國直至秦統一以前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這一時期萌生的社會慈善活動及其思想,對於以後歷代慈善事業的興起和發展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影響至為深遠。

西周時期,社會慈善和保障益見規模,並初步形成了一種制度和模式。在西周的統治機構之中,設有地官司徒掌管荒政、安撫民眾等。周代還有“養疾”──即幫助國人消除災難和疾病的惠政。首先是通過祭祀活動祈求蒼天降福於民,保佑國人消災祛疫。其次是專門設立疫醫負責治療患病的國人。

春秋戰國時期,慈善事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救災減害方面,有平糴(平糴制度,是諸侯國將豐年與災年各分成大、中、小三等,豐年由官府買入糧食,災年則由官府賣出糧食)和通糴制度。

在恤老慈幼方面,不獨使特殊群體如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還對年長的老者格外關注,對慈幼事業也十分重視。春秋戰國之際,古代中國對老人的養恤措施,經歷夏、商、周數百年的發展已至為完備,且形成制度。不同年齡的老人有不同的稱呼,以示尊重,並給了老人相應的優撫。同時還依據年紀和生理狀況的不同給予相應的飲食待遇和日常護理。除此以外,春秋戰國時還繼承著三代以禮養老的遺制。即按三代先王將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分為“國老”和“庶老”,分別在不同的機構供養。春秋戰國時期,有關兒童慈善方面的政令及實施已相當豐富。諸侯各國對慈幼工作都極為重視,推行鼓勵生育的政策,對生育的婦嬰給予特別照顧,免徵幼兒的算賦。

兩漢時期

兩漢時期,由於統治者的重視、提倡和在自然災害的刺激下,古代中國的慈善事業得到了較大的發展。秦漢時期頻頻發生災害,據統計,秦漢440年中,災患竟達375次之多。面對頻頻發生的災荒,兩漢政府不得不施行一些荒政措施來救濟災民,以穩定社會秩序,鞏固統治。

漢王室對倉儲機構的建立非常重視。宣帝(公元前73年至前49年)時,政府開始大規模興建“常平倉”,以備災荒賑恤之用。這一制度一直伴隨兩漢王朝始終。每遇到災荒之年,朝廷也非常重視,往往頒布詔諭,或開倉調粟,或賑貧恤患,或減賦免役。地方政府和民間人士也採取相應的慈善救濟方式,以解困危。如公元前116年(漢武帝元鼎元年),江南發生大水災,戶曹史陸續,廣施粥食,“所食六百人”。

兩漢時期,醫療救濟事業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官方和民間的醫療救濟慈善行為已經常見諸於史冊。東漢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發生了大瘟疫,鍾離意(按:見《後漢書》卷四十一《鍾離意傳》)親自施給醫藥,救活者甚眾。

兩漢時期,恤幼養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發展,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府採取鼓勵人口增殖的措施和政策,頒布胎養令,免徵育嬰之家的賦稅,甚至給貧民生子者在育嬰期間一定的資助。對於孤兒和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幼嬰、孩童,由官府出資撫養。

二、頒布詔令,禁止買賣兒童,對在災荒年間被賣兒童,勒令還其家。

三、頒布養老令,要求人們尊老敬老,體恤孤寡,並賜予其粟、帛等物品,以終其老。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是中國慈善史上一個重要的歷史時期。慈善事業在此期間得到較大的發展。

在災荒救濟方面,這一時期繼承了前朝的政策並有所發展,南北朝時期,設定了義倉。各政權頻頻開倉賑貧。

六疾館六疾館

在醫療救濟方面,南北朝時期出現了專門收容貧病者的慈善機構──六疾館

。在統治者的倡行之下,類似的慈善機構比較普遍地建立起來。

在養老恤孤方面,在建康專門設立了贍恤孤老的機構──獨孤園。

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慈善事業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佛寺慈善活動的興起和盛行。佛教自西漢後期傳入中國,經東漢到魏晉南北朝時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不但佛寺眾多,而且還藉助權貴的支持,形成了勢力雄厚的寺廟經濟。據史料記載,這一時期中國佛教寺院的慈善救濟活動的範圍非常寬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濟貧救災。佛寺經常對貧苦大眾進行布施,有時也專施給那些特殊的家庭和個人,幫助他們渡過難關。六朝時期,還創設了僧祗粟制度。即將部分民戶劃為僧袛戶,以其每歲課納專做救濟貧困及災荒之用。

二、施醫給藥。魏晉之際不少僧徒像杯度、僧惠、佛圖澄都研習醫學,而且醫術高明。佛圖澄(公元232-348年),西晉、後趙時高僧,西域龜茲(今新疆庫車一帶)人。西晉末年東至洛陽,及後趙政權建立(公元319年),佛圖澄即以方術取得統治者石勒、石虎的信任,勸其施行“德化”,勿濫殺;並借醫術在民間廣為宣教。有記載稱:“時有痼疾,世莫能治者。澄為醫療,應時瘳損。陰施默益者,不可勝計。”杯度、僧惠在治療眼疾、腳疾、頭風、傷寒、難產等病症方面亦有獨到之方。

由於當時民間患病者往往有賴佛寺的醫療救助,而且醫治痊癒的也很多。在瘟疫流行的時候,佛教徒們往往走出寺門,到疫區進行救治。僧徒們還興設“藥藏”以供應所需之藥品。佛教徒為人們治病是源於佛教中的悲憫之心,並不向病人收取診資和藥費。

三、規誡殺戮。戒殺生是佛教基本教義“五戒”中的一戒。佛教眾僧慈悲為懷,佛教寺院及其高僧向統治者大力倡戒殘殺。

四、勸善修德。佛教徒在其所進行的活動中,廣勸人們修善積德,講述佛教的因緣報應,宣傳做善事的種種好處,勸導世俗大眾多做慈善公益事業。

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是中國封建社會的鼎盛時期。經濟繁榮,政治穩定。統治階級為了籠絡民心,鞏固其統治,也對廣大民眾普施恩惠。因此隋唐時期慈善事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隋唐時期的倉廩制度比較發達。義倉在隋唐時期非常興盛,推行於全國各州縣。其制度也非常完備。從糧食入庫、儲蓄、管理到賑濟都有規則可循。在義倉大幅度發展的同時,常平倉也沒有完全廢止,在糧食歉收之年仍平糶糧食給百姓。

隋唐時期,佛教慈善事業在賡續前代已有的慈善活動時又有新的變化和發展。寺院除了競相對民眾廣布施捨,開展慈善救濟活動之外,還開始在寺院內建立具固定場所的慈善機構──悲田養病坊。悲田養病坊是一個集賑恤、收養貧困者和廢疾老人於一體的慈善機構。

唐代的佛教慈善事業還表現在濟貧活動方面。如開元年間,五台山清涼寺曾設粥院,在災年周濟貧民。

社邑的濟貧活動也是唐代慈善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社邑由僧人和民間佛教信徒自願結合而設。社邑除了供奉佛事外,主要是從事民間經濟活動和生活互助。每逢喪葬、婚嫁等大事,其他成員紛紛解囊資助。

隋唐兩代在恤老、慈幼、施藥等慈善事業方面也非常重視。在恤老方面,政府制定了法律上和禮儀上的若干規定,對這些無依無靠、無家可歸者進行安撫。政府還經常組織和舉行一些尊老敬老的禮儀或慈善活動。在慈幼方面,主要是在災荒期間由官府出資為饑民贖子。在醫療方面,主要是在瘟疫流行之年,官府派醫到疫區治療和命令地方郎中就近舍藥防疫。盛唐時期,民間比較有影響的民間私人賑濟的慈善活動也開始湧現。

中後唐時期,民間社會的慈善活動還開始突破地緣和血緣的限制,救濟範圍有了新的擴大。“義渡”、“ 義井”、“ 義漿” 等紛紛出現。

兩宋時期

兩宋官方的慈善事業

宋朝奉行以文立國的政治理念,並將儒家仁政思想滲透貫徹於一些政策詔令之中,政府也非常重視風俗教化的功能。因而,官方慈善事業比較發達。

宋朝中央政府相繼設定了福田院、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和慈幼局等慈善機構。其規模之大、設施之全、內容之廣,在中國封建社會無一朝能出其右。

政府也非常重視和經常開展帶有慈善性質的賑災活動。倉廩制度是備荒救災的根基和保障。宋代非常重視倉廩制度的建設。宋太祖(公元960至975年)承前代利民之倉制,重置義倉,真宗(公元998至1022年)和仁宗(公元1023至1063年)二朝又有常平倉、惠民倉、義倉之設。但實際政策反覆不定。直到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才下詔天下,置廣惠倉。此後,自北宋中期至南宋末年數百年之間,除偶有廢弛之外,都在實施,成為宋代獨有的倉廩制度。

常平倉、義倉在兩宋時期雖非常設,但在慈善救濟方面仍起一定作用。而且救濟方法較以前有一定改進,開始以工役救荒。這一時期官府的賑濟活動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那就是政府也對邊陲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進行了相當程度的賑濟。

兩宋的民間慈善事業

兩宋時期民間慈善事業發達的另一標誌就是許多封建官紳出私資,購置田產,設義莊,賑濟和安撫貧窮不能自給的族人。

義莊主要是適當供給一些日常生活及婚喪喜慶所需之物。義莊一般還設定義學、義塾資助本族貧寒弟子入塾習業,對學習優秀和獲得功名者給予獎勵。蘇州范氏義莊設立較早且非常著名的義莊。它由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范仲淹創設,是當時義莊的典範。其他比較有名的還有漳州通判王必正、成都施楊休等設立的義莊。義莊在一定範圍內發揮了慈善救濟的社會功能,是民間慈善活動一道獨特的風景線。

在一些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大型慈善救災活動,我們也可以略窺民間慈善活動的興盛。北宋仁宗時(1048年),河北遭遇水患,流移之民如潮水般湧入青、淄、濰、登、萊五地豐熟處。時任青州知府的富弼調動了青州等五州人民發揚人飢己飢、人溺己溺的慈善精神,患難與共,賑災恤鄰,慷慨救助河北各地流民。南宋時期著名的慈善家劉宰在金壇三賑饑民時也得到了友人和當地官紳的大力支持。眾多的民間人士都比較熱心慈善事業。由此可見,宋代的民間慈善事業是比較發達的。

慈幼局是宋代又一重要慈幼慈善機構。臨安慈幼局是官方創辦的最早最著名的一處。它於淳祐七年(1247年)由理宗頒布詔令設立。這是南宋政府明令建立的育嬰慈善機構。它的經費來源於官府,由官府補貼領養幼嬰者一定的錢米。寶祐四年,理宗又頒布詔令,要求天下諸州廣設慈幼局。於是,以慈幼局為典型的宋代慈幼機構逐漸在全國推廣開來。

宋代另一個重要的慈幼機構是建康慈幼莊。它是南宋寧宗嘉定十年(1218年)由江東轉運使真德秀創辦的。慈幼莊利用沒官田產作為資金收養遺棄嬰兒。為了保證慈幼莊良好地運轉,真德秀制定了一整套制度,對幼兒的撫養方式、收養年限及病故問題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南宋度宗時(1265年),馬光祖任建康府知州,對慈幼莊進行了整飭,制定了更為完善的制度。完善的規章制度加上實施得力,使建康慈幼莊得以“逾四十年,相仍不廢”,在宋朝慈善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宋代還有幾處較為重要的育嬰慈幼機構。一是湖州嬰兒局,由湖州通判袁甫創設。其收養對象是道旁被遺棄的幼嬰。二為寶慶慈幼局,由知府趙粵始創。對湖南一帶的慈善育嬰事業產生了積極影響和推動作用。

兩宋的著名慈善家

兩宋時期,出現了一批著名的慈善家。他們挑起了宋代慈善事業的大梁,推動了宋朝慈善事業的發展。

蔡京雖然以反面形象出現於歷史畫卷之中,但不能因其人而廢其事,他對宋朝慈善事業是有突出貢獻的,確實可以稱之為慈善家。他當權期間,倡建居養院、安濟坊,推廣官置公墓,設定漏澤園,推廣慈幼事業,使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

真德秀也是宋朝著名的慈善家,他在任官之地多次發布諭俗、勸學等文告,推動當地慈善事業的發展。在江東任轉運副使時,逢大災,親赴災區救災,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他還創辦了建康慈幼莊。他在湖南任官期間,廣設惠民倉、慈幼倉,有力地推動了湖南慈善事業的發展。

黃震是宋朝著名的慈善改革家,他改革慈幼之政,使慈幼事業發展到南宋末年已經臻於完善,不僅僅注重幼嬰的撫養,還開始重視教育。如他提倡“保產”,即對貧困而無力育養的妊婦之家,在分娩前支發錢米給她們,以防棄嬰事件發生。

范仲淹“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千古名句既是他憂國憂民的政治情懷,同時也是他慈善思想的明確反映,而他首創義莊,開宋代義莊之風氣,成為以後歷代義莊之典範的偉大善舉,更成就了他在中國慈善史的崇高地位。

蘇軾是著名的文學家同時也是慈善家,他任杭州太守時創設病坊,任密州太守時收養棄嬰,任黃州太守時成立救嬰組織。

富弼於青州賑濟流民,挽救生靈無數,享譽一時。

劉宰三賑金壇饑民,造福鄉里可敬可嘉。

諸如此類的善人善士屢屢見諸於史冊,不勝枚舉。由此可見,在宋朝,確實存在著這樣一個慈善群體, 是他們把宋代的慈善事業推向興盛。

金元時期

相對於慈善事業發達的兩宋時期和其後的明清時期,金元時期的慈善事業顯得要遜色一些。但我們也不能說金元的慈善事業一無是處。金元兩朝也在一定範圍和一定程度上恢復和繼承了原有的傳統慈善事業。

金朝問鼎中原之後,仿漢人之制,設立惠民司、普濟院、養濟院,暖濟院等慈善機構,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救濟。

在賑災方面,金朝的慈善救濟措施主要有賑貸、平糶,調粟就食等措施。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金朝統治者對於女真本族龍興之地的東北關外,還特別實施一種名為“牛頭稅”的救濟措施,即在水旱乏糧時,對占女真人絕大多數的猛安謀克戶只課極低的稅收。

從總體上看,元代統治者對社會慈善事業的關注要遜色於宋代。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在元朝所有的皇帝之中,元世祖忽必烈是比較重視恤孤贍老的,多次發布詔令,要求地方政府設定慈善機構,對鰥寡孤老、婦幼貧子予以安撫和救濟。為了使收養鰥寡孤獨的養濟制度落到實處,元代更在法律上做了規定。

元代還有專門的官吏“經略使”負責救濟孤寡。元朝慈善事業可圈可點之處是其慈善醫療事業。統治者在全國普遍設立了惠民藥局,並派有專人“提領”管理。

在災荒救濟方面,元代亦照前朝舊例在全國各路、府設常平倉。在災荒之年,政府調粟撥資對災區百姓進行安撫和救濟。

明清時期

明清時期的官方慈善事業

明清時期的統治者對慈善都較為重視,不但恢復和發展了前朝的一些官辦慈善機構,而且創設了一些新的官辦慈善機構。

養濟院是在明代由官方倡設的撫恤孤老的慈善機構。該制度由朱元璋創設,並且終明一世,這種養濟院在全國不斷得到推廣和普及,在興盛時期達到了各州縣都有一所,個別財力寬裕的州縣則有兩所。

清承明制,重建和新設了許多養濟院,並且已擴展到西部邊陲地區,四川、廣西地區均設有養濟院,西北地方也不例外。

明清政府還設立一些恤病助喪慈善機構,這類機構主要有惠民藥局、漏澤園等。

朱元璋稱帝建國後,即詔令天下郡邑,廣設惠民藥局。惠民藥局很快在全國各地普及,基本上每州縣一至二所,經費由常平倉支出。

漏澤園亦稱義冢,最早見諸於北宋,以後歷代都有。明代承襲前制,於縣治城廂荒地廣設漏澤園。明時期的漏澤園管理制度並不明晰,尚不及宋元之完備。明末清初,迭經戰亂,百姓流離失所,漏澤園制度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江浙一帶的漏澤園自宋至清都延續弗衰,較全國其他地方的情況要好些。

明清政府還設有棲流所,專門收養外來無業或乞食之人的慈善機構。棲流所在一些地區更發展成留養局。最早的棲流所是清政府於順治十年在順天府成立的京師五城棲流所。棲流所主要分布在京畿重地和各省交通要道以及災害頻繁之地區。棲流所主要收留過往貧困流民,給他們提供容身之地和米食、衣被、柴薪等物,使其免於寒冷、飢餓。棲流所是清政府統治者為了應付人口劇增、流民日多這一嚴峻的社會現實而採取的安定社會、消弭隱患的措施,是官府為加強社會控制的產物。當然客觀上也起了慈善救濟的作用。

明清時期的民間慈善事業

明朝中葉,民間慈善事業的迅速崛起,成為在官方之外興辦慈善事業的又一重要力量。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清代的民間慈善事業在明朝的基礎上呈現出更加興盛的局面。民間慈善組織的數量進一步增加,各種慈善組織的數量難以記數;其功能比較齊全,基本上涵蓋了社會福利中所需要救濟的方方面面;而且經費相對充裕;參與的社會階層也比較廣泛,從地方鄉紳到工商業者以及普通老百姓都樂此不疲;開展的善舉活動非常頻繁。

明清時期的民間慈善團體和機構主要有普濟堂、會館、義莊及各種善堂善會。

普濟堂大多數由地方鄉紳集資創辦,影響最大的是京師普濟堂。普濟堂在全國各地非常普遍,有清一代,在河南109個州縣建有普濟堂129所。

會館最早出現在明永樂年間,是各省縉紳為便利同籍應試士人旅居而在京師與各省城要地創設的。入清以後,由於流官制度的實行和社會經濟的繁榮,會館之設再趨興盛。凡官宦商賈、工匠流寓足跡之所至,皆有各地鄉貫(指籍貫、本籍)建立的會館。會館通過舉辦各種慈善活動來聯絡鄉人,敦洽鄉情,促進同籍人事業的發展。一般來說,各種會館都設定有慈善機構,力行善舉。會館主辦的慈善活動主要有助學、助喪、施醫、濟貧等四個方面。

義莊由北宋范仲淹首創,此後,各地設義莊置族(義)田漸成風氣。據統計,明代276年間大約設定了200個,清代義莊的設定更是數以千計。義莊的慈善活動具體言之,有贍貧、恤病、助婚喪、養老、勸學、救急等。

宋明以來,佛教、道教的勸善書在江南地區的民間社會非常盛行。善書的廣泛流行以及社會各階層的回應,以致善堂林立,善會風行。明清期間比較著名的善堂、善會主要有同善會、放生會、惜字會、救生局、義渡局、清節堂、喪葬善會等。

明清的災荒賑濟

明清兩代是中國自然災害的頻發期。明清兩朝的統治者也承續前朝各代的荒政措施,從備倉積穀,發倉給粟,煮粥應飢等方面對災民進行救濟。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各地的義、社、常平倉在政府的督導下,逐漸得到了恢復。明宣宗時期,周忱奏請在蘇、松、常三府設定濟農倉,得到批准。其後,濟農倉在各地逐漸推廣,在全國其他各府州縣都有。

明正統年間,朝廷又設立預備倉,其辦法大略與常平倉相似。

清入關以後,常平倉、義倉、社倉等在全國各地照例設定。清代的倉儲制度,歷經康、雍、乾三朝,到18世紀後期已相當完備。政府控制的官倉除例設的常平倉以外,還有新設的京通倉、旗倉和營倉等。

賑濟的實施,清代在沿襲舊制的基礎上,又有了進一步的完善,形成了一整套詳備、嚴密的救災濟民制度。清朝建立了由縣州到府、府到省,自下而上的報災機制。

明清時期,地方士紳和商賈逐漸成為大災期間賑濟和災後重建的重要力量。明宣德末年,江西出現饑荒,義民魯希恭、鄭宗魯等捐贈糧食,幫助官府,開倉平糶。明正統五年,江右發生災荒,吉安等府的紳商慷慨認捐。明嘉靖八年,河南發生饑荒,地方鄉紳富商也參與賑濟。明崇禎三年,江浙各地鬧災荒,嘉善縣即由居鄉間的紳宦陳龍正主持、指導救濟工作。明中葉後,商人也成為地方社會賑濟活動的一支重要力量。

紳商大規模地參與地方社會的災荒和捐助、賑濟是在入清以後。清代紳商捐輸賑濟幾乎在全國各地都有例證。而且紳商認捐的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如汪應庚一次性就捐銀六萬兩。

明清的育嬰事業

育嬰事業源於中國古代的溺嬰之劣習。育嬰慈幼事業在兩宋比較發達,但在元明兩朝走向了衰落,直到明末,育嬰慈善事業才逐漸復甦。

16世紀末17世紀初,受西方耶穌會傳教士的影響,一些封建士大夫如李之藻、楊廷筠等人成立育嬰組織。周孔在蘇州推行育嬰事業。蔡璉在揚州創辦了育嬰社。

育嬰事業大力振興是在清朝立國之後。溺嬰之俗在清朝時達到了極致。清朝的統治者也比較重視。在歷代統治者中,雍正是最突出的,他詔令地方各州府設定育嬰機構,有力地推動了清朝慈幼事業的發展。

清代育嬰堂在順治年間就已出現,至康熙、雍正兩朝,江南各府州縣治大都創設育嬰堂,至雍、乾之交,各地形成了興辦育嬰事業的高峰。清朝中後期,全國各地成立的育嬰機構多種多樣,如六文會、濟嬰堂、保赤局、救溺會、救嬰局等。

清代育嬰堂的性質大致經歷了從民間慈善到官督民辦的轉換。從其經費來源和運作方式可窺一斑。在經費來源上,清朝前期,許多育嬰堂的經費都是由地方捐助的,乾隆以後,官方的資助在逐漸增大。在管理運作上,育嬰堂一般延請地方鄉紳擔任首事,輪流主持具體事宜,地方官員也參與其事。

清代各育嬰堂的育嬰方式基本上可以劃分為堂養、寄養、自養三種。堂養即由育嬰堂把棄嬰留在堂內,由首事僱人哺養;寄養即由首事僱人帶回家養育;自養即由生母領費自乳。

需要指出的是,有清一代,江南地區的育嬰慈善事業在全國範圍內是最為突出的。這一區域的育嬰機構不僅立足於以縣治為中心的城區廂關,而且延伸到了都圖里甲一級。也就是說,城有育嬰堂,鄉村亦設留嬰堂、接嬰所、保嬰會等慈幼機構,形成了一個結構合理、體系完善的育嬰網路。

明清時期的善堂、善會和善書

明清期間比較著名的善堂、善會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同善會,是在明後期文人士大夫講學結社之風盛行的背景下興起的。同善會的主要活動是,舉行集會,進行勸善演說,並施米舍錢,旌獎節孝,以促成鄉里一種人人為善的良好風俗。明朝比較著名的同善會有高攀龍組織的無錫同善會和陳龍正組織的嘉善同善會。

2、放生會,是一種帶有濃厚宗教色彩的慈善團體。其主要活動是放生各種動物生靈。這種活動在南朝時就有記載,但主要表現為僧尼間的善舉,在元明時走向了衰落,直至明中期又開始興起。明清的放生會帶有比較明顯的結社性質,是文人雅士的閒逸樂善之舉。

3、惜字會,或稱文昌會,或稱“惜字局”、“惜字社”,源於明清時期儒家士大夫對文昌君的信仰。在每年二月初三文昌君生辰之日,一些文人士子便組織惜字會,通過募捐籌得善款僱人定時收拾廢棄字紙,或建燒紙爐。

4、救生局,設於江河湖泊險灘暗礁之處。有救生船,由水保、水手日夜梭巡,遇有失事即往救護。水枯季節,則遣水手等人炸鑿暗礁,以利航運。

5、義渡局,是瀕江臨湖州縣的一項善舉。主要是為過往行人及商旅擺渡,過河涉湖,護送客人及行李,不取分文。

6、清節堂,此類善會善堂,名稱甚多,又稱“敬節會”“儒寡會”或“貞節堂”等。主要收養和撫恤“青年孀婦貧苦無依,年在三十以內者,及未嫁夫立志在夫家守節之貞女”,同時還兼有旌表其操行的功能。

7、喪葬善會,是由民間善人捐資成立的以施捨棺木,掩埋屍骨為專責的善會善堂。這些善會善堂名稱五花八門。在明朝以善會為主,如“掩骼會”“白骨會”;在清朝以善堂為主。如“惻隱堂”“錫類堂”“積善堂”“懷善局”等。各類善堂善會,有的功能單一,有的眾善並舉,是多功能的綜合性慈善機構。

近代

中國慈善事業的近代化發軔於晚清光緒初年民間社會興起的大規模的義賑。

晚清義賑開始突破傳統的地域性的賑災模式,破除了狹隘的地域觀念。傳統的慈善事業開始向近代慈善事業轉化。

而真正具有近代意義上的慈善事業則出現在戊戌期間。在戊戌維新的影響下,中國傳統慈善機構出現了轉機,慈善事業出現了新的變化和氣象。一些維新人士較為系統地論述了慈善事業的功能和作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慈善機構的主張,進而導致了人們的思想──特別是慈善界人士,及慈善事業的變化,醞釀和萌生了近代色彩的慈善理念。在這一時期,具有公益性質的慈善事業也得到了初步的擴展。一些傳統的善堂、善會廣泛地開展了一系列社會慈善公益活動,同時還湧現出了眾多的慈善公益團體。

隨著維新運動的失敗,慈善事業曾一度衰落,但在以後的自治運動和新政的推動下,又得以恢復和發展。舊式的善堂、善會開始轉變為近代新型的慈善團體。

進入民國以後,慈善事業開始向制度化、法制化轉變。政府設定了專門的慈善機構來管理慈善救濟,並制定了相關制度。同時還制定了一系列有關民間慈善團體的法規。民國前期還開展了比較廣泛的慈善救濟,特別是災荒和兵災救濟。

抗日戰爭爆發後,數以千萬計的民眾被迫流離失所,救濟難民成了這一時期慈善事業最重要的內容。國民政府和民間各慈善團體對難民,特別是難童給予了相當多的救濟和幫助,使許多難民得以在戰火中倖存。這一時期的慈善事業還包括各慈善團體掩埋死屍等善舉。

抗戰勝利後,面對戰爭留下的千瘡百孔,國民政府成立行政院善後救濟總署,接受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無償提供的各類食品、棉花、運輸器材等物質援助,以重建和平家園。新中國政府從1945年10月到1946年9月進行了急賑、難民遣送、醫藥救濟等;從1946年9月到1947年12月開展了“以工代賑”等方式的各類善後事業。

與以濟貧助困、賑災救荒為主要內容的中國傳統慈善事業相比,近代慈善事業的內容要豐富得多。一方面繼續重視傳統型的慈善活動;另一方面,則將範圍拓展到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工商經濟等方面,不斷設立慈善醫院、慈善學校、慈善工廠或習藝所等,同時實施了許多以工代賑的工程,讓實物救濟和勞務謀食相結合。

現代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遭受暴風驟雨的革命鬥爭,許多民國年間創辦的慈善機構已處於癱瘓或解散狀態。1950年,政府將救濟福利事業提上日程,對舊有的慈善機構進行了接受和改造,並新建了一些社會福利機構,頒布了《勞保條例》和《勞保條例實施細則修正案》等相關法規。然而,新中國建立後的慈善事業由政府完全包辦,民間慈善事業的獨立地位被否定,走的是一條慈善福利國家化的道路。

由於計畫經濟時代,政府的大包大攬,慈善事業偏離其本義,衰熄的徵兆已有顯露。及後來極“左”思潮和文化大革命的影響,慈善事業陷入停頓,以致銷聲匿跡長達30年之久。在這期間,中國內地不存在一個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慈善組織,也沒有出現有組織、有規模、經常性的慈善活動。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思想路線的確立,極“左”思潮的澄清,撥亂反正工作的開展,政治空氣的和緩,改革開放的全面展開和經濟的快速發展,使慈善事業的復興具備了條件。以1981年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成立為起點,內地的慈善事業逐步走向了復興。

1994年中華慈善總會創立後,民間慈善機構(包括省級慈善機構和地方性慈善機構)紛紛建立,慈善活動也頻頻開展起來。內地的慈善事業進入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期,並將沿著非政府化、法制化、專業化、普及化的方向向前邁進。

區域分布

福布斯中國慈善富豪榜數據顯示,廣東、福建、江蘇、遼寧、北京是入榜人數最多的5個地區,其上榜人數占到總數的59%,捐款總額占總捐款額的75%,是主力捐款地區。其中,廣東有21名富豪入榜,捐款總額為16.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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