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爭墓地
訴爭的墓地位於朝陽區東壩鄉三岔河村前街的353號院。 愛新覺羅·恆焱介紹,這塊墓地中埋葬有努爾哈赤的第十一世孫 愛新覺羅·海觀,其人曾官至左都御史,位及一品,她是海觀的嫡孫女。“墓地形成於1919年,家族12位成員先後埋葬於此。”
1952年後,隨著國家土地法的制定與修訂,這塊土地為三岔河村集體所有。
1998年,三岔河村村委會將該土地承包給該村村民陳先生。
1999年,愛新覺羅家族成員和陳先生私下簽訂“協定”,規定由家族出資將墳興建、恢復並承擔這片土地承包費,陳負責看護墓地。
後來,陳先生在這片墓地私自建房百餘間出租,將墓碑置於租戶的生活區不理。
愛新覺羅家族成員認為,其家族享有這塊墓地的百年使用權,遂起訴陳先生,要求其將墓地恢復原狀。
法院判決
庭審中,四原告出示的一份1951年由時任北京市市長的彭真簽發的《土地房屋所有證》顯示,這塊墓地以村民耕地的名義,記在海觀四子 紀叔平(愛新覺羅紀瀛)名下。而陳先生卻認為,這塊地是村委會批給他做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他才是這塊地的實際使用者。
9月30日,朝陽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家族雖有先人曾埋葬於該地塊,但目前在該地塊上未發現歷史形成的墓葬,該土地範圍內現有墳頭均為1999年及此後遷移或新葬形成。
1997年7月21日發布並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禁止建立和恢復宗族墓地。法院認為,愛新覺羅家族成員和陳先生在1999年簽訂的協定,均圍繞家族墓地的興建和管理而訂立、履行,法院認為該協定違反了國家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30日,在宣判的最後,法官向被告指出,被告應當認識到善待他人墓葬是基本的為人禮儀,體現著一個人的道德和文化修養,其不僅是對逝者的必要尊重,也有助於維持良好人際關係、減少社會紛爭,故被告亦應正確認識和評價自身言行。
此外,法院認為,原告基於無效契約要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復原狀,於法無據。此外,原告提交的《土地房屋所有證》因登記在紀叔平名下,法院認為,登記的權利人並非原告,且原告不能證明其系涉案土地目前的權利人,本案系契約糾紛,關於土地權屬引發的爭議不宜在本案中直接處理。因此,法院判決駁回四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愛新覺羅族人表示不同意該判決,但是否抗訴需商量後再定。而村民陳某對判決結果表示很滿意。
記者探訪
目前,朝陽區東壩鄉三岔河村前街353號院內,兩座墓碑在破敗的紅磚出租房和雜物的掩映下,顯得十分突兀,兩座墓碑均刻著“愛新覺羅”的姓氏。墓碑上空的樹枝拉著晾曬衣服的繩子,不時有孩子蹲在碑旁玩耍。
現場,三四名租戶坐在碑旁吃飯,他們稱,在此處租房已有1年多,從沒在意過這座墓碑,“沒聽說過這是誰家的墓地。”
“這太不尊重我們祖先了。”原告愛新覺羅·恆焱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