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新覺羅·耆英

愛新覺羅·耆英

愛新覺羅·耆英(1787-1858年)字介春,隸滿洲正藍旗,多羅勇壯貝勒穆爾哈齊六世孫,嘉慶朝東閣大學士祿康之子。清朝宗室,大臣。耆英以蔭生授宗人府主事,遷理事官,歷官內閣學士、護軍統領、內務府大臣、禮部、戶部尚書、欽差大臣兼兩廣總督、文淵閣大學士。後因欺謾之跡,為王大臣彈劾,鹹豐帝賜自盡。 伊里布和耆英,是中國近代史上首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簽訂的中方代表。

基本信息

人物生平

耆英(qí yīng),以蔭生授宗人府主事。1838年,他任盛京將軍。1842年3月奕經在浙江戰敗,清政府命耆英署理杭州將軍。4月,他被任命為欽差大臣,同伊里布一起赴浙江向英軍求和。8月,英軍闖入南京下關長江江面,耆英同伊里布趕奔南京,跟英國代表璞鼎查談判,簽訂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的條約——中英《南京條約》。不久,耆英又在璞鼎查要挾下,誣陷在台灣抗英的台灣道姚瑩、總兵達洪阿“冒功欺罔”,致使姚、達二人被革職逮問。1843年,耆英再任欽差大臣,與英國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1844年,他任兩廣總督兼辦通商事務,與美國簽訂了《望廈條約》,與法國簽訂了《黃埔條約》。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他被派赴天津與英法聯軍交涉,由於英軍在占領廣州期間查獲大量檔案檔案,發現耆英在上報朝廷的時候並沒有如實稟報英方的要求,因此拒絕與其談判。耆英因懼罪擅自回京,鹹豐帝令其自盡。

耆英賜死是與宮廷鬥爭、簽訂喪權辱國條約和其藐視皇權分不開的。清末戶部文選司郎中崇彝在其《道鹹以來朝野雜記》中記載:“道鹹之際,初辦外洋交涉,多不得當,喪失權利,在在皆是。耆相國英在粵東,與英人所訂之條約,皆非當面折衝,派家人張禧偕首府某公出而協定。當時請旨賞張五品頂戴,以壯觀瞻。此事太近兒戲,余初未之信。後有戚某公為廣州知府,曾調取當年原卷閱看,果有此事。至鹹豐七~八年換約期間,因耆英相定約僨事,賜令自盡。固由文宗之怒,實怡、鄭二王等乘君之怒以成之。耆平日實有自取之咎,因宣宗朝曾獎耆‘有守有為’之語,於是耆相大書一聯懸之客廳,雲‘先皇獎勵有為有守;今上申斥無才無能。’此罷官時考語。故意令人見之。此聯軒輊兩朝,含有陽秋,有人言之當權者,此自造殺身之禍也。”

耆英為穆爾哈齊後裔,祖父炳文,父親祿康,耆英有兩子:慶錫、慶賢。

史書文載

耆英像 耆英像

宗室耆英,字介春,隸正藍旗。父祿康,嘉慶間官東閣大學士。耆英以蔭生授宗人府主事,遷理事官。累擢內閣學士,兼副都統、護軍統領。道光二年,遷理籓院侍郎,調兵部。四年,送宗室閒散移駐雙城堡。五年,授內務府大臣,歷工部、戶部。七年,授步軍統領。九年,擢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臚寺、太醫院,兼都統。十二年,畿輔旱,疏請察吏省刑,嘉納之,授內大臣。十四年,以管理步軍統領勤事,被議敘。歷工部、戶部尚書。十五年,以相度龍泉峪萬年吉地,加太子少保。命赴廣東、江西按事。十七年,內監張道忠犯賭博,耆英瞻徇釋放,事覺,降兵部侍郎。尋出為熱河都統。十八年,授盛京將軍。詔嚴禁鴉片,無論宗室、覺羅,按律懲治。疏請旗民十家聯保,以憑稽察。二十年,海疆戒嚴,疏請旅順口為水路沖衢,當扼要籌備。英船入奉天洋面,先後游弋山海關、秦皇島等處,錦州、山海關皆設防 。

二十二年正月,粵事急,琦善既黜,調耆英廣州將軍,授欽差大臣,督辦浙江洋務。因御史蘇廷魁奏英吉利為鄰國所破,詔促耆英赴廣州本任,乘機進剿,尋知其訛傳,仍留浙江。五月,吳淞失守,命偕伊里布赴江蘇相機籌辦。英兵已入江,越圌山關,陷鎮江,踞瓜洲,耆英與揚威將軍奕經先後奏請羈縻招撫。七月,英兵薄江寧下關,伊里布先至,英人索煙價、商欠、戰費共二千一百萬兩,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港通商,英官與中國官員用平行禮,及劃抵關稅、釋放漢奸等款。越三日,耆英至,稍稍駁詰之。英兵突張紅旗,置炮鍾山上臨城,急止之,遣侍衛鹹齡、江寧布政使恩彤、寧紹台道鹿澤良,偕伊里布家丁張喜,詣英舟,許據情奏聞。宣宗憤甚,大學士穆彰阿以糜餉勞師無效、剿與撫費亦相等為言,乃允之。耆英等與英將璞鼎查、馬利遜會盟於儀鳳門外靜海寺,同籤條約,先予六百萬,余分三年給,和議遂成。九月,英兵盡數駛出吳淞,授兩江總督,命籌辦通商及浙江、福建因地制宜之策。

二十三年,授欽差大臣,赴廣東議通商章程,就粵海關稅則分別增減,各口按新例一體開關,臚列整頓稅務條款,下廷議施行。又奏美利堅、法蘭西等國一體通商,允之。美國請入京瞻覲,卻不許。二十四年,調授兩廣總督,兼辦通商事宜。二十五年,協辦大學士,留總督任。比利時、丹麥等國請通商,命體察約束。二十六年,京察,以殫心竭慮坐鎮海疆,被議敘。疏上練兵事宜,繕呈唐臣陸贄守備事宜狀,請下各將軍督撫置諸座右。英國請於西藏定界通商,諭耆英堅守成約,毋為搖惑。

故事,廣東洋商居住澳門,貿易有定界,赴洋行發貨,不得擅入省城。自江寧和議有省城設立棧房及領事入城之約,粵民猶持舊例,愬於大吏,不省,乃舉團練,眾議洶洶,不受官吏約束。二十三年,濮鼎查將入城,粵民不可,逡巡去。二十五年,英船復至,耆英遣廣州知府余保純詣商,粵民鼓譟,安撫乃罷。英人以登岸每遭窘辱,貽書大吏誚讓,群情憤激,不可曉諭。至二十七年,英船突入省河,要求益堅,耆英謾許兩年後踐約,始退,自請議處。諭嚴為防備,務出萬全。耆英知終必有釁。

二十八年,請入覲,留京供職,賜雙眼花翎,管理禮部、兵部,兼都統。尋拜文淵閣大學士,命赴山東查辦鹽務,校閱浙江營伍。三十年,文宗即位,應詔陳言,略曰:“求治莫先於用人、理財、行政諸大端。用人之道,明試以功。人有剛柔,才有長短。用違其才,君子亦恐誤事;用得其當,小人亦能濟事。設官分職,非為眾人藏身之地。實心任事者,雖小人當保全;不肯任怨者,雖君子當委置。行政在於得人,迂腐之說,無裨時務,泥古之論,難合機宜,財非人不理。今賦額四千餘萬,支用有餘,不能如額,以致短絀。致絀之由,非探本窮源,不能通盤清厘。與其正賦外別費經營,不如於正賦中核實籌畫。”疏入,特諭曰:“身為端揆,一言一動,舉朝所矜式。耆英率意敷陳,持論過偏,顯違古訓,流弊曷可勝言。”傳旨申飭。耆英不自安,屢稱病。是年十月,上手詔揭示穆彰阿及耆英罪狀,斥“耆英在廣東抑民奉夷,謾許入城,幾致不測之變。數面陳夷情可畏,應事周鏇,但圖常保祿位。穆彰阿暗而難明,耆英顯而易見,貽害國家,其罪則一”。猶念其迫於時勢,從寬降為部屬。尋補工部員外郎。

鹹豐三年,粵匪北犯,耆英子馬蘭鎮總兵慶錫奏請父子兄弟同赴軍前,命耆英隨巡防王大臣效力,以捐餉予四品頂戴。五年,慶錫向屬員借貸被劾,耆英坐私告,革職圈禁。

八年,英人糾合法、美、俄諸國兵船犯天津,爭改條約,命大學士桂良、尚書花沙納馳往查辦。巡防王大臣薦耆英熟悉情形,召對,自陳原力任其難,予侍郎銜,赴天津協定。初耆英之在廣東也,五口通商事多由裁決,一意遷就。七年冬,廣州陷,檔案為英人所得,譯出耆英章奏,多掩飾不實,深惡之。及至天津,英人拒不見,惶恐求去,不候旨,回通州,於是欺謾之跡益彰,為王大臣論劾,嚴詔逮治,賜自盡。

論曰:罷戰言和,始發於琦善,去備媚敵,致敗之由。伊里布有忍辱負重之心,無安危定傾之略,且廟謨未定,廷議紛紜,至江寧城下之盟,乃與耆英結束和議,損威喪權,貽害莫挽。耆英獨任善後,留廣州入城之隙,兵釁再開,浸致庚申之禍。三人者同受惡名,而耆英不保其身命,宜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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