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中國在中華民國時期,曾開徵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 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徵。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直至1980年以後,為了適應我國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政策,我國才相繼制定了)"納稅對象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國境內居住而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個人,包括中國 國內公民,在華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員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納稅
在中國境內有所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是居民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 無限納稅義務,即就其多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納稅
《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也就是說,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是指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而且不在中國居住,或者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在現實生活中,習慣性居住地不在中國境內的個人,只有外籍人員、華僑或 香港、 澳門和台灣同胞。因此,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實際上只能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沒有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外籍人員、華僑或 香港、澳門、台灣同胞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稅項目
是 非居民納稅義務人,承擔 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分為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工資、薪金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這就是說,個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與任職、受僱有關,不管其單位的資金開支渠道或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卷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 課稅對象。
個體工商戶囊括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四個方面: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城鄉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二)、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取得營業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 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也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既個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去的的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
對企事業單位的 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組租經營以及 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勞務報酬
勞物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象、演出、表演、廣告、展覽、 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紙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裡所說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圖片、樂譜等能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的作品;“個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譯的作品等。個人取得遺作稿酬,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稅。
特許權使用費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將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複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計稅。
利息、股息、紅利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是指個人的存款利息、貨款利息和購買各中種債券的利息。股息,是指也稱 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據 股份制公司章程規定,憑股票定期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利益。紅利,也稱公司(企業)分紅,是指股份公司或企業根據應分配的利潤按股份分配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股份制企業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股息、紅利即派發 紅股,應以派發的股票面額為收入額計稅。
財產租賃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 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財產包括 動產和不動產。
財產轉讓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自有財產給他人或單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轉讓不動產和動產而取得的所得。對個人股票買賣取得的所得暫不徵稅。
偶然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含獎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個人購買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中國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以全額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稅。
註: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其他
除上述10項 應稅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徵稅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有:
(一)個人取得“菜冠深 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頒發的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二)個人取得由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 保值貼補率支付的攬儲獎金。
(三)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償款優待收入。
(四)對 保險公司按投保金額,以銀行同期儲蓄 存款利率支付給在保期內未出險的人壽保險戶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義支付的類似收入)。
(五)股民個人因 證券公司招攬大戶股民在本公司開戶交易,從取得的交易手續費中支付部分金額給大戶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續費返還收入。
(六)個人取得部分單位和部門在 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他活動中,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征券。
(七)辭職風險金。
(八)個人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
個人取得的所得,如果難以定界是哪一項應稅所得項目,由主管 稅務機關審查確定。
起徵調整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 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根據決定,2008年3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3500元/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於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適用稅率
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徵稅項目,分別規定了三種不同的稅率:
1.工資、薪金所得
適用9級 超額累進稅率,按月 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稅。該稅率按個人月工資、薪金應稅所得額劃分 級距,最高一級為45%,最低一級為5%,共9級。
2.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
適用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稅款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劃分級距,最低一級為5%,最高一級為35%,共5級。
3.比例稅率
對個人的 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對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 應納稅額減征30%;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徵稅外,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以保護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稅額計算
1.工資、薪金所得部分的個人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 速算扣除數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的所得稅額=應稅所得金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 勞動報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勞動報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額=[每次所得收入x(1-20%)]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收入不超過20000元的,稅率20%,速算扣除數為0;
收入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稅率30%,速算扣除數為2000元;
收入超過50000元的部分,稅率40%,速算扣除數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個人所得額=每次所得收入×20%
法律條文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 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 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 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 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 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 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 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 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 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 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 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 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 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征、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
徵收規則
(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0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稅法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伍元後的餘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稅率表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