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談判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中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定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 按照《國際商事契約通則》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因此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契約法》第42條規定:假借訂立契約進行惡意談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惡意談判 negoriations in bad faith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中指一方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達成協定的情況下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除此以外,惡意談判還包括一方當事人有意或由於疏忽使對方當事人對所談契約性質或條款產生誤解,或通過歪曲事實,隱瞞反應當事人或契約本意的應予披露的事實,開始或繼續進行談判。
按照《國際商事契約通則》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惡意進行談判或惡意終止談判,因此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惡意談判在大陸法系的契約法理論中屬於締約過失的一種典型表現形態,凡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惡意談判,即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契約法》第42條規定:假借訂立契約進行惡意談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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