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規劃縣機關黨的建設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的工作,抓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
(三)指導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黨員和幹部職工學習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抓好黨員教育管理和黨員幹部的培訓工作。
(四)指導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做好黨員和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創建文明單位和創“五好”活動。
(五)指導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檢查;指導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以及中心組學習並檢查落實情況;掌握縣直單位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狀況,了解黨員和民眾對縣直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意見,並向縣委報告。 (六)審批縣直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機構設定和調整。
(七)領導縣直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協助縣紀委查處縣直黨員幹部的違紀案件。
(八)負責縣直單位黨代會代表選舉有關工作;負責考核、評比、推薦、表彰縣直機關的先進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五好”單位和個人;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勞模和文明單位、文明視窗、文明個人的推薦評選工作。
(九)承辦縣委交辦的其他事項。